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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求安乐死遭拒 情与法难调和

(2015-01-29 01: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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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安乐死

情与法

难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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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求安乐死遭拒 <wbr>情与法难调和

 

       18个月大的男童熊俊怡,2014年12月1日在父亲工作的快递公司玩,不小心被卷进传送带,导致左臂两处骨折,胸腔挤压。更为严重的是,胸腔挤压后,血块卡在喉咙,导致大脑缺氧,造成脑部严重损伤。父母看着勉强维持生命的儿子痛不欲生,含泪请求医生为儿子实施“安乐死”,但是,遭到了医生和民政部门的拒绝。因为,在我国,“安乐死”是法律的“禁区”。情与法相悖,患儿父母该何去何从?

 

      人非草木,何况亲生父母?不到百般无奈,父母怎会含泪请求医生为儿子实施“安乐死”?然而,在法律上,安乐死是对个体生命权的侵犯,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构成刑事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尽管有人主张,在犯罪构成要件中,为病人减轻痛苦,为社会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可以构成违法阻却事由,使安乐死不为刑法所规制。但目前违法阻却事由在高度法定化的前提下,靠个人理性的推定,是很难实施的。

 

       在道义伦理上,西方学者的观点有三条原则:对个体生命的处置,一个是保护生命的原则,意味着不论何时,生命总是第一位的,个人无法处置;一个是解除痛苦的原则,在此原则下,如果生命带来的不是快乐,而是痛苦,可以选择放弃;还有一个,是自主的原则,强调个人意识,个人选择的自由,不论何时何地,都可以对生命权“任性”一下。
  毫无疑问,在伦理上,特别是结合个案,确是有实足的理由来推行安乐死制度。当个体面临身体的灾难,继续承受这份无医疗意义的痛苦,是残忍的,不仅于病人,更是对其家人、朋友。不少网友认为,应该给以安乐死以法律上的地位,从而让痛苦的人安详的死去。支持这种看法的人还不在少数。

 

       父母想结束儿子的痛苦,申请安乐死,动机纯粹,却未能收获温情结局,令人喟叹之余,折射了现实医疗制度和临终关怀方面的局限或不足。安乐死难以落地的现实,凸显了当前医疗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局限性。
       类似这样的情与法的冲突事例由来已久。2007年,美国一对夫妇的幼女患有先天性脑疾,为避免她长大后面临更多生理上的麻烦,这对可怜的父母只好“适时地冻结”了他们的女儿,使她成为不再成长的“枕头天使”,但他们的做法引起巨大争议。当初为小女孩实施手术的医院更触犯了华盛顿州的法律,事件一直到现在还被学界当作经典案例来讨论。
       我国古人早在数千年前,已经明白司法和人情的直接关系。敦煌出土的唐代初年的判词中已有“论法法不可容,论情情实难恕”的惯用语。而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揆之法意、揆之人情”、“于法意人情”、“揆之条法、酌之人情”之类的词句不胜枚举。由此可见,情与法的矛盾,历史悠久,一直难以调和。

 

       虽然古往今来无数案例证明法与情之间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但在现实中,情与法之间不仅仅只有冲突,也相互交融。许多司法原则就体现出了法中有情,比如,亲亲相隐,对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的,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这个原则就体现出了法律对人类最基本的情感——亲情的尊重和理解。而且,在执法过程中,法律也并非冰冷,哪怕罪大恶极的犯人,也保障和尊重其基本的权利,给予必要的人性关怀。从这个角度上说,法中有情,法能容情。

       这则父母含泪请求医生为儿子实施“安乐死”的案例曝光后,社会反响激烈,不少人认为“未能灵活执行”的法律条款,把僵化、死板的帽子扣在法律法规身上。但法律条文、规章制度的出炉并非儿戏,其颁布程序极其严格,且多建立在实践、试点基础之上。安乐死从1994年开始至今,基本上每年都有人大代表提交“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但至今仍迟迟未予立法,原因很简单:在医保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因无钱医治而不得不放弃治疗而等死的现象不在少数,一旦法律允许安乐死,负面效果不堪设想。因此,也有不少人提出,我国是法治国家,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本准则,司法公正是第一要义。我们应该维护“代表着多数人利益”的司法准则,让其根植于公民的内心,情让路于法。
       问题是,作为有血有肉的个体,需要有一颗柔软的心来调和情与法。患儿父母的心酸之举,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更是对现实的追问。比起安乐死,完善法外救助更应引社会重视。天下没有想置孩子于死地的父母,重视他们的现实需求,为他们提供足够的医疗和社会保障,才能为解决法理与伦理的冲突提供一条善治出路。

 

       总之,法理并非天然冷血或无情,只是其修改或调整确实需要坚实的社会基础和成熟的条件。当穷尽所有手段都无法排除疾病痛苦的时候,“生命的尊严”和“生命的权利”的情法死结终究还得用合适的方法打开。在现有的条件下,法律的口子无法打开,但是法律之外的救助和救济途径必须跟上,要通过完善医疗救助体系,让“病有所医”不再难,杜绝无钱治病使得患者自动放弃治疗,这种情况下所带来的消极安乐死,比刑法所禁止的积极安乐死,更应引起社会的重视,社会的痛还得用社会的力量来共同承受、共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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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求安乐死遭拒 <wbr>情与法难调和

 

 感谢 Mike剑影老师 对本博的精彩点评:
    这篇博文很好地阐述了法律和人权的关系,以及它们中间难以逾越的鸿沟。“安乐死”的提法由来已久,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允许。这就体现了人权的尊严,应当毫不犹豫地指出,法律本身就应当维护人性的尊严。人的生命应当像私有财产一样属于个人。虽然我们的法律健全尚有许多困难,“以人为本”确实始终强调的,延长病人家属的痛苦着有悖于维护人的尊严,对他们来说,是痛苦之上的痛苦。所以,法律不光是针对犯罪行为的,更应当保护人的尊严以及健全社会的医疗体制,使医疗体制更好地为人的生命和尊严服务。
    由于这是一个极其敏感的话题,多少年的医学界、法学界争论不休,依本人看来,区别对待各种情况的发生,可以提交鉴定委员会裁定,像这种延长病人痛苦和病人家属痛不欲生的个例,实在是对人的尊严的法定化的裁定,其中首先突出的病人的无奈,行将至死之人,不能为自己作出决定,而是因为法律,生命的意义被贬低了。一个国家制度是否先进,首先要看它的法律是否先进。
    博主说的好,法律的实施需要成熟的条件,多少年来,我国的法制是进步了,那只是一些较高层次人士的见解,更多的无奈是一些民众对法治的不理解或者无知,但是法制不会止步不前的,更不是一些投机取巧,为了自己利益而不择手段损害它人的行为而对法律评头论足,达到自己的私欲,而使人性的尊严模糊化
    这篇博文很有意义,对我们来说,要想取得现代化的突飞猛进,首先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不搞一刀切,它的后果是使更多的频临死亡的人在没有尊严的情况下离去。
    我想,每一个在死亡之前的人都希望得到足够的尊重,“遗嘱”的产生就源于此,那么为什么不能将这个问题作为人的意愿之一来考虑呢?

 


感谢好友 增广贤文 赠玉
情与法相悖
父母难定夺
就是医好儿
也没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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