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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保障律师阅卷权利的建议

(2013-01-08 21:54:30)
标签:

律师

诉讼

阅卷

权利

保障

杂谈

分类: 参政议政

    律师在接受委托或指定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或代理人、以及在担任民商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均需要通过阅卷了解案件事实与证据,从而有效地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律师阅卷是律师履行职责的法定权利和基本保障。但是,就目前的实际状况而言,“阅卷难”仍然是困扰律师履行职责的重大瓶颈问题。

   “阅卷难”的困惑,最主要的是体现在律师阅卷过程中对案卷资料的复制问题上。主要表现在:复印数量的限制(有的限定每天复印不得超过30页)、任意设定审批手续(有的须由领导批准后方得复印)、拒绝提供电子数据资料档案,等等。

    就上述问题,本提案人曾于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期间提交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阅卷权利的建议》的提案(413号)。2011年4月29日,中共苏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就该提案进行了答复。在该答复中,政法委明确提出了解决律师卷宗复制难的相关途径,要求“积极吸收政法机关推行信息化办案的成果,探索为律师提供电子文档光盘免费刻录的新途径”,“对阅卷律师提出的刻录请求,检法部门应予支持”。同时,对于复印卷宗资料的操作,也明确要求“提供便利服务”。但是在时隔近两年后,在某些地方对于律师复制案卷资料的问题仍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我市各法院、检察院的做法存在很大的差别。

    据了解,现有些法院、检察院为律师复制案卷提供了较大的便利,如常熟市检察院已对律师辩护的部分刑事案件向律师提供刻录光盘,这一做法值得在我市各司法机关推广。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在该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了“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对维护律师阅卷(复制)作出了保障性的规定。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特别是有效解决好阅卷过程中的案卷资料的复制问题,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应引起高度的重视。

    为此,建议苏州市政法委员会对律师在办理辩护、代理的诉讼业务中保障律师阅卷权利的事宜进一步进行协调,确立相应的规范,以彻底消除律师阅卷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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