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财产保全中担保形式的建议
(2013-01-08 21: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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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形式公正规范杂谈 |
分类: 参政议政 |
财产保全,是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及时有效的实施,对于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这一规定,明确了责令提供担保并不是全部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同时,在即使应当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如何适当与公平地选择或指定担保的形式,也是直接关系申请人利益保障的重要问题。
据了解,目前我市各法院对于责令提供担保的方式各异,甚至存在很大的差别。有的法院允许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相关法人或自然人的保证担保,有的法院允许以不动产(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作为抵押担保、或以票据、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权利质押,有的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公司的担保,而有的法院只允许以现金交付的方式(且比例相差甚大)提供担保。
提案人注意到,由于我市各法院对于财产保全申请过程中责令提供担保的形式的各异,导致了申请人在申请之前无从对担保方式进行准备,影响了当事人及时地行使诉讼权利。在仅允许以现金交付方式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往往会因为申请人的无力承付而被迫放弃财产保全的申请,影响了其合法利益的实现。同时,由于在责令提供担保方式上的差异,也导致了相同或相似案件在各法院处理上的非公平性。
为此建议:在我市法院系统设定统一的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的规范,明确应当提供担保的范围,明确允许提供担保的方式,并且设定可供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的种类,对于以交付现金方式(仅为可供选择的方式之一)的担保,应设定适当和统一的比例。我们希望通过这一举措的落实,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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