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到底多久进行审验,本来是一个具有非常明确答案的问题,可是现在却成为了一道难题。诸君请看一下公安部第123号令第六十条,包你陷于无法适从的境地。该条款是这样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而该条款紧接着又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那么可以对照一下上述的这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第2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此法律规定,明确了对机动车驾照的审验,只能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按此规定,驾驶证审验的间隔至少是六年。
而按123号令的要求,持B2以上的驾驶证的“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审验”,即审验的间隔变成了每年实施。
很显然,公安部123号令对B2以上驾驶证每年审验的规定不仅不符合驾驶证审验“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法定标准,而且形成了同一条文中规定内容自相冲突的局面。
无论出台“加强管理”的规章是出于怎样的“好意”,依法而为之的原则是永远不应被束之高阁的。如果为了貌似“正当”的缘由而任意设定法外标准或公民义务,则将导致对法治精神的破坏,并将演化成为随心所欲“执法”的可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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