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部第123号令的规定中,对于驾驶证的发证又出现了一个新的“花样”:要领取驾驶证,必须先得宣誓。条文是这样规定的:“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对此,笔者所关心的、或者说所担心的是:如果不宣誓,是否就不发驾驶证?
就法律的意义而言,发放驾驶证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驾驶人员只有取得驾驶证,方可合法地驾驶机动车辆。对于驾驶证的核发程序和标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1条则更加细化地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可见,由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取得驾驶证的条件仅为考试合格。
然而,对照123号令的规定,则变成了“考试合格后”,还需参加“文明驾驶教育”、“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且还得参加“领证宣誓”。
《行政许可法》规定:规章(公安部123号令即属于政府规章)对于行政许可条件已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从规章对“考试合格后”还要“教育”、“宣誓”的规定方式来看,其采用了“应当”的措词,亦即是强制性的,那么此“增设”的行为也就明显属于违法。
很有意思的是,在123号令的第一条中,写上了“依据《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但在对照上述情况后,其结论是“依据”了、还是违反了,不是一目了然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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