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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纠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政府信息交由经营性组织提

(2009-12-18 17:55:00)
标签:

杂谈

分类: 参政议政

关于纠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政府信息

交由经营性组织提供有偿查询做法的建议

 

企业的工商登记是企业依法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定条件。因企业设立、变更、终止而形成的工商登记资料属于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在当今的法治社会,公民或者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为维护合法权益之需,往往需要通过查阅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进行相关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但在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时,却经常遇到工商管理机关非规范操作的情形: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企业登记资料交由诸如代理事务所、咨询服务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查询,另一方面又收取高额的查询费用。由此,也就使本应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成为赚取利益的工具。据了解,全国大部份地区的工商行政机关业已改变了以往交由其他单位提供查询或高额收费的状况,但我市的这种情形却依然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目前比较通行的收费标准为:申请获得企业工商登记的机读资料的为每份100元,申请获得详细资料的为每家企业300元,另再收取每张2元的复印费。这一做法,显然是与法定之要求相违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为此,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纠正将企业登记资料交由经营性单位提供有偿服务的做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生活的服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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