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依法保障争议
(2009-12-18 17: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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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参政议政 |
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依法保障争议各方合法权益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我市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该法的规定,通过调解、裁决等方式,有效处理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对协调劳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争议各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是存在个别未严格依法办理、从而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对当事人应当告知事项在操作中存在不足。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性机构,在受理争议案件后,应及时向当事人书面送达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制订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单以及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但目前有些仲裁委员会并未完整地进行上述的告知,导致当事人因对仲裁过程中相关权利和义务的不知而引发不利的后果;2.对仲裁申请重复立案、重复裁决,直接影响仲裁工作的严肃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仲裁裁决的法律效果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针对不同的情况规定了“一裁终局”或“一裁二审”的法律程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某些仲裁委员会对于与业已生效的仲裁裁决相同的事由,仍多次立案,并多次作出裁决,导致对裁决权威性与严肃性的影响;3.仲裁员业务素质的参差不齐,对裁决的公正性产生影响,特别是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采信与否等直接关系仲裁结果的因素如何准确把握,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为此,建议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尤其是政府主管部门进一步重视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工作,严格仲裁员的选聘要求与程序,严格依法律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加强与完善对争议申请的立案审查,准确运用仲裁证据规则。为有效实现上述目标,应及时制订相应的仲裁规则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包括立案审查标准、仲裁员业务培训制度与奖惩办法等,并有效地贯彻落实,从而充分保障仲裁活动的高效、公正、权威,保障劳动争议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