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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市民公布数字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成本的建议

(2009-12-18 17:56:43)
标签:

杂谈

分类: 参政议政

关于向市民公布数字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成本的建议

 

2008年起,我市完成了由模拟有线电视向数字有线电视的转化,由此市民所需承担的“收视维护费”亦由以往的每户12/月,变成按接收端口进行收费。按目前市民的一般住房结构,每户每月所需支付的“收视维护费”将达到36元至48元,是原收费的三倍至四倍。而与国内其他城市比较,我市市民所需支付的数字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明显是很高的,甚至比有些城市高出数倍。

就此问题,相关的部门曾作出答复:“苏州的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经过物价听证、第三方成本核算、市政府批准、省物价局备案等法定程序后确定的”。但是经过这些程序是否就意味着完全就是合理的?是否就不应或不能重新进行评估?经过批准的收费标准是否就是永远适用、不可更改? 通过一年多的运作,作为数字有线电视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有义务有条件就“收视维护”的成本向市民作出说明。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市的数字有线电视的经营者在提供数字有线电视服务方面完全是具市场支配地位的。在未能构成市场竞争的情况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收费的合理性就更应当受到监督,而不应以曾经有过的定价程序来阻却受监督的义务和消费者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仅就增加端口的收费而言,何以在我市的收费方式和定价上与南京、无锡、杭州、青岛、重庆等城市形成如此之大的差异?按我市每一户在两个端口以上加收12元的标准,是否在经营成本的开支上亦形成与之相对应的开支增加?作为消费者的数字有线电视的用户,有权利享有知情权,从而获取这方面的说明与解释;而作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则有义务对“收视维护”的成本开支的真实状况作出说明与解释。

在我市数字有线电视的运行以及经营者收取“收视维护费”一年届满之际,数字有线电视的经营者及其管理者已经具备向消费者公布按财务规则进行实际成本核算的条件。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对2008年度有线电视经营者的经营成本通过核算、审计,向市民公布核算、审计的结果,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对“收视维护费”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以充分和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的暴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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