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商业促销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维护商业秩序和消费
(2009-12-18 17: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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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参政议政 |
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五部委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的颁布,对于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管理规范。
但是,在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数月后,业已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不尽如人意。由《管理办法》所设定的禁止性规范仍由为数不少的零售商在操作之中;《管理办法》所确立的零售商的义务并没有完全履行。
《管理办法》中有关“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的要求,目前难觅完全遵照执行的综迹;
《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这种“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措词,仍经常见诸于促销行为的宣传载体;
《管理办法》中有关“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以及“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等项要求,亦难以由消费者本身作出准确的判断。
因此,在真正意义上贯彻落实《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取决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对这一规范促销行为规章的重视程度和落实程度。《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为此,建议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就履行《管理办法》制订具体措施,并将履行对促销行为的监督管理列入日常性的议事和办事程序,并就依法规范零售促销行为进行全面检查,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的促销行为,保障公平的竞争和正常的商业秩序,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同时,建议在经过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订我省规范商业促销行为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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