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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法院以当年案件结案率作为考评标准的提案

(2009-12-18 17:21:08)
标签:

杂谈

分类: 参政议政

在法院每年向人代会所作的法院工作报告中,往往将当年的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率作为其工作业绩的组成部份。然而这样的考评方式不仅与程序法的规定不符,更可能使法院的工作为达到此种考评目标而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在事实上设置障碍。“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根本宗旨和立足点。这一“效率”目标的实现,应当是以法律所规定的审理期间作为基本标准作为衡量的尺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对诉讼案件的审结期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惟有按法定要求实施才是真正实际意义上的“效率”。而按当年结案率的标准进行考评,显然与法无据,而且还会在很大程度在阻碍当事人行使合法和正当的诉权。据反映,为达到较高的当年结案率,有的法院在年底就不再受理案件,如此状况就导致了有些当事人因诉讼时效即将到期而可能引起的胜诉权的丧失,或者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劳动报酬的权利无法提到及时的实现,或者由于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未能得到及时采纳并实施而影响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均是与法院将当年案件结案率有着关联。这样的考评标准实是与“公正与效率”的目标不相符合的。为此,建议法院取消按年度案件结案率进行考评的标准,而把检查的重点置于超法定审限的案件,并及时有效地作出纠正,以真正体现司法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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