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的界定能否斥退“咸猪手”?
(2009-12-17 13: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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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法律探索 |
性骚扰话题的热议恐怕是始于去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该部法律的修正案中首次增设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文。在此之前,有关性骚扰的问题还是归属于道德层面的调整范畴,现这种行为以禁止性的方式列入法律条文,看来是要动真格了。可是细细研读之后,却发现一个重要的问题并没有解决:究竟什么是性骚扰?众所周知,法律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的认定,必须有严格的标准。只有当行为符合法定标准并且经合法的程序能够认定时,才能产生相应的处罚结果。但在法律中设定性骚扰行为的违法性质时,恰恰没有这种行为的基本概念和判定的衡量准则。
可能也正是基于对这种缺陷进行弥补的考虑,上海市人大近日对《上海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虽然这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意图是细化判定标准,但这种细化后的结果却更加令人担忧。草案中将构成性骚扰的行为归纳为五种具体的形式,包括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和肢体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然而只要对草案所确定的行为场景稍加思索,就会发现细化后的结果并不能达到法定的判别要求。
在草案中,所谓语言方式的性骚扰包括在两人独处时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象这样的标准,笔者实在不能想象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来进行操作。从一般的法律原理理解,性骚扰应是违背妇女的意愿所进行的骚扰行为。那么在异性独处时,虽然男性故意谈论性话题,但女性亦愿意进行谈论,何以构成性骚扰?即使女性厌恶此话题,又何以判断男性具有进行性骚扰的主观故意。何况到底什么才算作是“性话题”?而更为要紧的是,草案将异性独处作为“事发”的特定环境,那么在证据上又如何达到法定的“查证属实”的要求?除非女性象携带化妆包一样将录音设备时刻准备着投入使用。
而草案中对肢体骚扰的注解就更加令人对其实施后的公正性产生忧虑。草案中对肢体行为的性骚扰表述为在公共场合身体上的骚扰,如在公交车上故意紧贴对方身体,在街道上故意接近他人产生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可能与人口数量有关,目前在一些大中城市,挤共交车已是人们随处可见的“风景”。在高峰时段,在“沙丁鱼罐头”般的公交车上“肉贴肉”是不可避免的现象,要判断出某个男人是图谋不轨、是伸“咸猪手”的色狼,还是出于无奈的君子几乎是不可能的。
本来,进行细化的目的是为了更具有可操作性,但实际的结果却显然是背道而驰的。平时人们总说法律是严肃的,但似是而非的规定所演绎的却将会是啼笑皆非的剧情,也是不利于人文和谐环境的构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