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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拉面几钿一碗?

(2009-12-17 13:05:20)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探索
近日,兰州牛肉拉面又着实风光了一回。本已是国人皆知的这种兰州特色的饮食品种,由于被政府限定了最高售价,而使其倍加受到关注。兰州市物价局联合工商局等五部门出台的文件,对兰州市的牛肉拉面实行分等定级,并限定每一等级的最高零售价。不得超过2.50元一碗已成为牛肉拉面买卖中硬杠子的量化指标。
对此,叫好声与质疑声也就随之争辩于各种媒体。在众多的质疑声中,普遍认为对牛肉拉面进行限价实际上是向计划经济模式的倒退。但作为介入牛肉拉面限价的组织者与领导者的兰州市物价局是这样来回应质疑的:牛肉拉面作为兰州市标志性食品和市民生活必需品,其价格是典型的民生价格,其地位不亚于水电气和公交票价,过分地去强调市场性而忽略特殊性,是不符合兰州的实际的。
牛肉拉面限价的是耶非耶,在情与理的层面上自然可以持续地讨论与争辩下去。但其合法性的问题,却是应该得到及时的解决的。在国家《价格法》中专门设有政府的定价行为一章。所谓限价在法律上被划分为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这种限价的实施,既有实体性的标准,亦有程序性的规范。
从目前争议的是否需要对牛肉拉面进行限价的实体标准而言,限价的实施者与拥趸者往往是以牛肉拉面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作为其依据。从《价格法》的条文来看,确乎是有这样的限价的法定理由。然而,即使牛肉拉面的价格真的属于关系重大之列,也并不意味着想限就可以限的。《价格法》明确设定的操作规范是: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而其中的地方定价目录是指由省级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的定价目录制定、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的价格方案。虽然兰州市的物价部门一再声称其关注民生的出发点,但却始终回避这一严格的法定程序规范。
公权力的行使以及其对市场经济行为的干预,只能以法律的授权为限,也就是所谓法无授权即非法,它完全有别于私法领域中法无禁止即合法的原则。倘若兰州市物价局不能向民众作出限价是基于中央的定价目录或者省级政府报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地方定价目录,则只能得出所谓一大碗两块五的强制限价系违法的结论,而无论其是否在真正意义上反映了与人民生活存在重大关系的实际状况。

前几天在一报纸上看到一幅针对牛肉拉面限价而作的漫画,画面中一只大碗内清汤光水地仅有很小的一段面,其旁白为:政府定了价,但并没有定拉面该放几条呀。而现实的情形是,牛肉拉面的原料价格在普遍看涨,但其制成品的价格却要受到限定。那么,牛肉拉面老板们被挤掉的合理利润乃至可能的倒贴由谁来买单?如此说来,倒真的要象漫画中一样短斤缺两,或者因不堪重负而关门大吉。而这,恐怕也并不符合百姓之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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