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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以哪个表为准?

(2009-12-17 13:06:35)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探索

燃气表作为计量消费者使用燃气的专门器具,是燃气公司与消费者确定燃气收费的基础。除非燃气表本身存在计量不准的问题,一般来讲是不会引发燃气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的。但是,当同时装有两个表,且两个表的显示又不一致时,则情形就完全不同了。西方谚语中所说的“一个表告诉你时间,两个表使你犯迷糊”的观点,在装有两个燃气表的情况下确实“显灵”了。

引发这种感叹,是因为日前听说在我市某区的居民燃气由人工煤气改为天然气时,燃气公司要求有关居民补缴差额款。差额何来?原来是居民家中被安装了两个燃气计量表,一为机械计量、一为电子计量,现燃气公司认为因电子计量的读数少于机械计量的读数,故居民应当将该差额予以补足。看来燃气公司确实是“维权”有方,不肯吃亏。然而居民们却不认这个“理”,表示多年来都是“先买气、再用气”,也就是居民是在向燃气公司购买了体现相应价格的燃气IC卡后,将IC卡插入电子计量表方可使用燃气,而一旦IC卡中的购气用完时,供气系统就会自动停止运作,因此不存在差额款的问题。看吧:这就是两个表带来的烦恼。

就此问题,有关部门发表了高见:对机械计量表和电子计量表进行“检测和鉴定”,亦即实施所谓的“校表”。从表层现象分析,似乎这一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可以通过“校表”确定哪一个表更准,从而以准的表作为计量的依据。在“校表”后,必然是一方体现正确,而另一方则无话可说。但是仔细想来,似乎问题并不如此简单。

从法律关系推敲,燃气公司与用气居民之间既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也是合同当事人的关系。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燃气公司与另一方的用气居民,虽然未就供用燃气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双方依照惯例已经形成了固定的合同履行的模式,即居民以“先买后用”的方式支付用气的价款,在遇到所付价款相对应的燃气使用完毕时,由燃气公司所提供的电子计量表通过已经设定的程序,则会停止燃气的继续使用。这种固定的、为合同双方所确认并且实际投入运行的模式,充分表明了电子计量表的计量数据及其缴费对合同双方( 特别是对用气居民一方)的制约效力。既然居民的用气是先付后用、不能“透支”,也就证明了电子计量方式已经成为燃气公司收取费用的唯一合法和合乎合同履行模式的依据。在此依据之外再行设立的其他“依据”,明显是违背合同法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原则的。

笔者尚不知在机械计量表和电子计量表之间何者的计量更加准确,也不知真的要是去“校表”的话会得出怎样的结论,但有一点似乎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燃气计量表是由燃气公司所提供的。以此为前提,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经营者就负有提供“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的义务。倘若由燃气公司提供的电子计量表确为“计量不准”的话,其责任的归属也就不言而喻了。

争议中的孰是孰非自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得以解决,但作为带有垄断经营性质的企业,能否更多地体现服务的意识,而不要因为供气而使百姓们“受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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