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唬人的挡箭牌

(2009-12-17 12:36:39)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探索

对于酒店、饭店能否自带酒水或者自带酒水侧能否收取“开瓶费”的争议,目前似乎已经趋于平静。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好象是全国性的一家类似于餐饮协会的机构作出了一项“规定”,其大概意思是顾客在酒店、饭店用餐时不得自带酒水。由此,众多的酒店、饭店腰也挺了、气也粗了,可以对顾客自带酒水说“不”了。而许多的用餐者也就被这一“规定”唬住,只得将酒水储于家中、慢慢品用吧。

可仔细想来却觉得不对劲:一家作为餐饮协会的机构怎么就管到消费者的头上了呢?这家机构的所谓“规定”本身是合法的吗?从一般的常识而言,某个协会只是一种为实现某种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团体。这种团体中的“规定”,可以对参与该团体的个人或单位具有某种程度的制约效力,但对团体之外的其他人则无权进行制约,特别是相应当事人处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时尤为如此!就如同家具协会不能强令消费者购买某种家具、或者医师协会不能强令患者在某处就医。如此简单的道理,到了消费者去酒店、饭店吃饭的时候怎么就不管用了?难道餐饮协会真的就是“头上出角”?

本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这些法律规范赋予了消费者相应的权利并同时设定了经营者的相应的义务。然而,原本只能管着酒店、饭店的协会,却加长手臂管到了到酒店、饭店用餐的食客。这样的做法不仅与法相悖,而且也与该协会的职责不符。作为餐饮行业的团体,本应管好自己的成员单位,及时并有效地制止成员单位的违法行为,但现实的状况却是在支持违法并进而剥夺了消费者的权益。

有时我们会将阻挡矛头所向的器具称之为挡箭牌。但挡箭牌的使用是否合法,从根本上讲是要看其所要挡的是什么?如果象本文所述的事实,则其所“挡”的就是法律的规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此“挡箭”,还是乘早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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