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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什么样的酒?

(2009-12-17 12:35:18)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探索

题目上所列的问题,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完全是自由取舍范围内的事,也是个人意志的发挥与喜好的表现,他人自然干预不得,只要其不属于酒后驾车等法律禁止之列即可。但对于“父母官”们动用纳税人的钱去用于“公务接待”,则就完全不同了。这关系到领导干部的廉政形象与作风建设,关系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落实。

为此,各地就要求领导干部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奢侈享乐多次行文。近日,引人注目的是贵州省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该《意见》以细化的方式,对有违廉政建设的行为作出了多项“反对”和“严禁”。其中,在喝酒的问题上,规定接待本省范围内的客人,无特殊情况一律不上高档酒。这一规定,看上去是抑制在公务接待中的消费,但仔细琢磨,发现这样的规定却是与加强作风建设的立意相背离的。

解读“不上高档酒”的行文措词,至少可以读出这样的蕴含词义来:公务接待可以喝酒,接待省外客人可以喝高档酒,特殊情况下接待本省客人也可以喝高档酒。如此一来,就形成了只要是公务接待都可上酒的局面,真可谓无酒不成席。不仅如此,在这样一份严肃的文件中,还采用了语焉不详的“特殊情况”、“高档酒”等用词。没有界定的“特殊情况”其外延自然是十分宽泛的,因为客人的不同,就会产生此客人不同于那客人的特殊性;而“高档酒”在没有被详列品牌与度数等指标时,是很难划分高档与否的。就贵州的特产而言,举世闻名的茅台酒应该被划入高档酒的行列,但除了茅台酒之外的其他酒,就可能被随意调整其高低不同的档次了。这样的非刚性规定,其“最终解释权”恐怕还得由“饮者”来行使。

本来,作为一份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文件,由于其规定的疏漏,却使其在客观上演化成了公务接待均可上酒的“合法通行证”。然而,公务接待就非得喝酒不可?不上酒就无以显示接待方的热情与诚意?这样的规定,难道真的能够实现加强作风建设的目的,这实在是令人担忧的。

有热情的请酒者,自然也就有被请而愉悦者。非同道,不与谋之。但这种你来我往的杯盏交错,实在是有损作风建设和领导干部形象的,而其中,被请者往往又是请者之上司。“屋漏在下,止之在上”,倘若不从两方面去遏制“酒风”,而仅在酒的档次上来划分作风建设的优劣,是难以达到进一步加强的目的的。

行文至此,忽发奇想:既然在“非特殊情况下不让上“高档酒”,那么专门适应此规定而设的“某长专用酒”不就可以大行其道了?这实在是为精明的酒商们提供了一个绝好的“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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