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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的踩踏事件与公共安全保障

(2009-12-17 12:40:00)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探索

1110,家乐福重庆沙坪坝店发生因顾客抢购食用油而引起的踩踏事故,造成3人死亡和31人受伤。相隔18天后,家乐福北京天通苑店又发生挤压事故,造成9人不同程度的损伤。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一家跨国的零售企业接连发生多起人身伤害的事故,这不能不引起人们对超市营销活动中有关公共安全保障这一重大问题的思考。

作为企业的经营者,营利的目标追求当是无可厚非的;通过正当的促销以聚集人气、加速营利的实现步骤,也在允许和可以理解之列。但问题在于这种营利的方式与途径,绝不能有悖于对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保障原则,绝不能以人身权利的被侵害作为代价。

从新闻报道的对超市促销引发人身伤害事件的评论上看,不乏有指责顾客“素质低下”、“无良好社会生活习惯”之词。但即便存在这样的状况,形成悲剧性结果的责任就能归属于对超市促销活动充满憧憬的顾客们吗?在家乐福重庆沙坪坝店抢购食用油的过程中,“家乐福的工作人员可以说是搬着一桶桶的油往人群里抛,抢到的就抢到了,没抢到的拼命挤”。这种“肉博大战”局面的形成,完全是促销的发起与组织者对人的权利和安全意识的漠视所导致的。

早在家乐福重庆沙坪坝店发生踩踏事故的一年多前,商务部、发改委等五部委就颁发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该《办法》在对零售商实施促销行为的具体义务的设定中,首先就规定了“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对较大的促销活动,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这一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经营者对消费者人身权利保障的规定,共同构成了经营者对公共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然而,义务必须履行的法定原则往往在经营者追求利润的强大原动力下,却显得如此的软弱无力。如此看来,法定义务的履行,仅仅期望经营者去“自觉遵守”是根本行不通的。

家乐福超市在各相关门店所发生的惨剧,同时也凸现了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方面的软肋。业内人士曾透露,50元一桶的食用油的进价应该是40多元。但引起踩踏事故的家乐福门店却以30多元的价格进行抛售,其本身就已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规定,对此却并未见相关部门及时地着手查处。而更为重要的对于体现“以人为本”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则更是难觅事先监管的踪影。

踩踏挤压事故再次提醒人们,特别是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未雨绸缪的防范要比临阵灭火来得更为重要。亡羊补牢的根本目的,也在于防止类似悲剧的重演。制定或完善促销行为的监管体制,确保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全程性监管权力的行使与监管责任的落实,应当成为实现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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