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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房东还要具备侦探技能?

(2009-12-16 20:09:51)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探索

近日,北京市警方颁布并实施出租房屋的“五不租”规定,违者将受到严惩。“五不租”的规定包括了承租人无合法有效证件、将所租房屋用于非法生产与经营、违背生活规律有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嫌疑的人等均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据说,出台这样的规定的宗旨,是为了提高房东履行治安责任的意识。

表面看来,“五不租”是一种构筑“全民皆兵式”防范体系的做法,但其操作的可行性到底如何,不知创造者是否进行过科学性与合法性的论证。

作为出租房屋的房东,在出租房屋时查验一下房客的证件,此乃法定之义务。对于房客没有合法有效证件而将房屋租予之,确可依法进行处理。但是对于房客是否利用已承租房屋进行非法经营和生产,对于房东来讲,却是难以具备判别的相应条件和技能的,且这样的要求也是与法律对承租权利的保障要求相违背的。房屋的出租,就其本质而言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得到许可的使用权人在特定时段将房屋的使用权交付给承租人行使的行为。既然如此,国外谚语中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形象性说明,亦同样适用于已经承租房屋的房客。而那些确系利用租赁的房屋从事非法经营或生产的房客,在一般情况下都会关起门来“干活”,使房东的感知范围受到阻隔。此时,连公安机关探求其内部真相都会有一定的困难,但却要求房东明察秋毫,甚至在出租房屋时就能一眼看穿,这实在是难为百姓们了。

而更难以理解的是对于违背生活规律、有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人“不租”的规定要求,就更使房东难以贯彻执行了。依愚见之猜测,所谓违背生活规律,大概是指昼伏夜出之人士,可当今的城市生活毕竟已不能按原始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作为判断是否“生活规律”的依据。否则,像报社的夜班编辑、夜间的出租车司机等都要被划入这一范围之中。况且,作为房东也不能一直“蹲守”于出租房屋之外以窥视房客的举动,或者在出租房内设置摄像头进行监控,以便随时发现可疑的行为。而所谓“违法犯罪的嫌疑”,在法律条文中已有具体的标准,例如正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等等。然而这些事实,更应由警方了解并依法采取行动。将如此重大的责任推给普通百姓,而自己却落个清闲,这不能不说是公权力与执法义务的异化。

难以想象当房东都削尖了脑袋去监视房客的一举一动时,会是怎样的情景。本来,警察的事情就应由警察去办,这是履行法定职责的基本要求。让行使合法物权的房屋所有者,在享有房东权利的同时,去充当侦探的角色并要掌握侦查的技能,不仅在情理上和合法性的标准上讲不过去,而且也会使警方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因探查义务的转移而得以减轻,而这本身就是有违之法定要求的。

拜托,还是别让房东们都变成福尔摩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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