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提醒”与“金钱”拥抱时
(2009-12-16 20: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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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法律探索 |
日前,又闻江苏省餐饮协会推出惊人之举,说是将对上馆子就餐浪费的顾客加收消费额的20%的“提醒金”。据说该内容是由“江苏省餐饮行业自律规范”加以体现的。
这就着实让人看不懂了:明明是行业的“自律”规范,咋就管到“他人”的头上,而且这个“他人”还是被这个行业奉为“上帝”的顾客。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所谓“自律”乃“自己管好自己”是也!怎么到了餐饮协会这样的组织,却要伸长手臂,以“自律”规范来约束“上帝”们的行为呢?
细看“自律”规范,发现一个颇具创造性的新名词:提醒金。本来,“提醒”的含义是指从旁指点,促使注意。但这一动词到了餐饮协会那里,却改变了词性,与“金”挂上了钩,并且使“金”成为这一用词的关键和目的。如此作为,不能不使人联想起在数月前上海某区的餐饮协会也曾出台过类似的“规定”。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上海的协会将其称为“罚款”,而江苏的协会则显然更为聪明地将其命名为“提醒金”。为体现两者的区别,协会工作人员还特别声明“提醒金不是罚款,只是一种提醒”。听到这样的表态,只会给人“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感觉。如果其真实的动机是为了“倡导市民节约”,又何以与“金”形成如此亲密的拥抱?况且,客观上逻辑推理的结论只能是:浪费越多,则“提醒金”的进帐也就越多。就此看来,设定“提醒金”的追求目标和其实际的效果也就不言而喻了。
依笔者之愚见,作为一个餐饮的行业组织不会不懂这样的浅显道理:食客到馆子就餐,与饭店所形成的是一种买卖合同和服务合同的关系,在食客支付价款的前提下,食客就具有了对菜肴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无论食客咽下肚去或是打包携走均应由食客说了算。从法律对权利保护的角度,就足以否定饭店以带有惩罚性的方式对食客行使处置权利的干预。而值得深思的问题是,以冠冕堂皇的“理由”来实施违法行为的状况,在当今社会还是相当普遍地存在着的,收取“提醒金”则是其中的一个颇具代表性的范例。倡导节约本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但当其以违法之举而实施之,则这盘“菜肴”也会因变质而危害健康。
行文至此,又想起数年前也是由餐饮协会所作出的一项“自律规定”:禁止顾客自带酒水。笔者总感纳闷的是,餐饮的行业自律规则怎么不真正在自律上多做点文章,而老要“律”到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