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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啥时开始查“交强险”标志说开去

(2009-12-16 19:49:55)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探索

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问题,目前正成为有车一族热议的话题。虽然有车族们对“交强险”条例以及日前由国家保监会公布的保险基础费率和保险责任限额各有不同的见解,但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强制保险,有车族们还是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落实于行动的。因为既然由法律规范确定为强制保险,则其特征就是具有强制性。在相关的当事人不履行法定的强制性规范时,就会面临相应的制裁。对此,有车族们已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

但问题在于未投保“交强险”或者虽然投了该强制险而未按要求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该从何时开始进行查处?前一时期,针对“交强险”这一热门话题,各媒体都广泛开展了对条例的“解读”,并对有车族们发出了“预警”:自今年的71日起,凡未投保“交强险”并放置保险标志的,就将受到扣留机动车和罚款的处罚。这着实让有车族们或大或小地受到惊吓。然而,当人们翻开条例仔细研读一番后,却发现法定的要求并非如此。在国务院条例的第45条明明写着“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规定的立法含义应当说是很明确的,即在条例开始施行之日起的3个月的时间段,是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进行“交强险”投保的合法期间。同时还蕴含了只要在此期间投保即为合法的判定标准。按照这一规定,真正能够合法地对未投保或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开始时间,当为101日起。但正是由于“解读”中的“误读”而导致了“误导”,甚至由此而使某些执法部门已开始投入到了查处行动之中。

说到对“交强险”的“解读”,类似于上述情况的“误读”而引发的“误导”还是比较多地存在着的。由于今年正处于“交强险”与原有的商业保险的衔接时期,因此在国务院条例中对于在条例实施之前已投商业险的,规定了在原商业险保险期满时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但在投“交强险”之前的时期何以证明已投商业险的状况,有媒体称只有“保单原件”才能作数。这就又让人有点“丈二和尚”的感觉。本来,为使原商业险在有效期内予以“认帐”,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只要能够提供证明这一事实存在的证据即可,如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卡”等。将“保单原件”自行设定为唯一合法凭证,则其合法的依据又在哪里呢?

平时,人们经常会谈到“维权”的问题。实际上“维权”的最简便途径,就是让执法者出示或说明其执法的合法性依据。倘若没有,则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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