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熊猫烧香”看网络管理的“防火墙”
(2009-12-16 19: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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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法律探索 |
一只手持三柱香的憨态熊猫,曾令众多的网络使用者闻之色变。据报道,自该熊猫闯入网络以来,感染“熊猫烧香”病毒的用户已达几百万,直接和间接损失无法估量。有幸的是,在春节到来之前,备受关注的“熊猫烧香”病毒案得以告破,并通过“系铃人”编制杀毒软件程序的“解铃”行为,使这只“烧香”的熊猫未能再闯进猪年“惹祸”。但“熊猫烧香”的变种是否还会肆虐于网络而再度引发恐慌,仍是人们所担忧的。
据称此番抓获制造“熊猫烧香”病毒的李俊等人,系我国破获的国内首例制作散布计算机病毒的大案。作为法律体系中“后盾法”的《刑法》对此已前瞻性地设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一罪名以及相对应的刑罚的确立,就其立法和司法意义而言,的确对于那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黑客行为的司法制裁提供了“有法可依”的根据。然而,由于这种对制作、散布计算机病毒的犯罪设定,尚未通过有效的普法而使公众所广泛知悉,致使其对黑客或欲以黑客行为展现其“才能”的李俊们未能发挥其应有的遏止效能。
既然《刑法》作为其他法律规范的“后盾”,对于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网络黑客行为予以惩治,那么从立法的层面上讲,还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其他法律规范共同构建有效管理和防范的“防火墙”。虽然我国已出台《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但这仅是初级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尚未上升至国家法律的层面。“熊猫烧香”的现身与肆虐已使这种立法更凸显其紧迫感。
同时,网络道德规范的构筑与普及,也是通过“自律”而确立网络参与责任感的必要途径。不可否认,类似于李俊等人的网络黑客,的确具有非同寻常的“才能”。但是,这种“高智商”的能力在不被套上“辔头”时,就会成为不受拘束的野马。网络道德责任的缺失,正是为数不少的“高手”不断加入黑客行列的重要因素。而美国学生组织的”大学生誓词”,至少可以成为在在道德上制约网络新生代的“规约”:“我承诺将致力于建设一个美好的世界,其科技的运用必须以社会责任为念。我拒绝将我所学用在对人类或其环境有害的任何方面,我的事业追求务必以道德为优先考虑”。
网络经济与网络社会时代的到来,对于网络安全的保障机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魔”与“道”的较量中,加快形成依法监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规范有序的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以掐灭各种“毒香”的危害,构筑起系统和有效的“防火墙”,已经成为不可小觑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