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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大雾天交通事故却减少?

(2009-12-16 19:53:50)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探索

近一时期,大雾弥漫的气象状态经常伴随着人们的出行。众所周知的常识是,迷雾是交通安全的大敌。由于雾天的能见度大幅度降低,造成了交通行为人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的感知范围受到限制,因而从原理上讲在这种气象条件下,形成交通不便和易发交通事故完全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现实的状况却与此恰恰相反。从我省各地的统计情况来看,大雾天的交通事故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明显下降,甚至在某此地区雾天的交通事故绝对数还不及正常气候条件下的一半。

如此状况,就构成了一种“悖论”:能见度条件较好时的事故发生率远高于能见度较差的雾天,即行车时自然条件的好坏与事故发生所形成的是一种反比关系。何以如此,倒是很值得思索一番。

从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来分析,在绝大部份情况下是由于交通行为人违反交通法律规范所致,即所谓由违法而引发事故。交通行为人的违法从其主观因素上分析,无非是因为其故意或过失。其中包括明知不可“闯红灯”而在左顾右望未见警察时在红灯下疾驶而过,也包括因为观察不到位忽视了禁令标志而进入禁进区域。但是,在雾天等恶劣天气情况下,这种行为却显著减少,其缘由无非是众多的交通行为人更多地将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联系起来,从而调整了应对的阈值。

由此看来,交通违法在很大程度上本是可以避免的,特别是当这种违法与可能引发的事故形成关联性的思维时,则更是如此。之所以在正常气候条件下的交通违法较恶劣气候时为多,其原因也就在于此种思维关联的脱位。

守法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但在守法义务的履行中,不同的人实际上是基于不同的认识和判断。其中有些是由于其守法的行为习惯,而有些则是出于对不利后果的考虑而形成的制约。那些在各方面具有守法习惯的人,当然是所谓“素质高”的人,其品格值得弘扬;但对于那些因为趋利避害而选择守法的,虽然在程度上有别于前者,但能够达到不为法律所禁之事的目的,亦应归属于守法的群体之中。

理想的法治社会的形态,当然是拥有不厌其多的自觉守法者。但以此来要求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并期望都能达到如此的境界显然也是不现实的。因此,我们的法治教育、法治宣传就应当既在“法律是一种权利的保护和救济”的理性层面作足文章,又在“不依法所具有的潜在与现实危险”上进行展现。这种立体式的法治观念的灌输,至少可以达到类似于大雾天里交通违法与交通事故减少的客观效果,并由此引伸到拔开迷雾的大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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