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年前的法律规定 怎成了“首次推出”的措施?
(2009-12-16 19:41:03)
标签:
杂谈 |
分类: 法律探索 |
近日,被主流媒体广泛报道的一条新闻是“公安部出台办法,允许拘役犯每月回家”。据报道所称,由公安部颁布的从今年7月1日施行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将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经批准每月可回家一至两天的“措施”,誉之为是“在法律上首次推出的人性化措施”。
阅罢这样的报道后,笔者所产生的第一反应是瞠目结舌。在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第38条中,对于刑罚种类之一的拘役的执行,就已明确规定了“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对《刑法》进行了修订,但对于拘役的执行规定却未有任何的改变。由此看来,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的刑罚执行方式,并非“新近推出”,而是早在28年前就由法律作出了规定。但何以在经过了不算短的时间后,又以“首次”和“新的举措”而隆重推出并予褒奖吹捧呢?
细细想来,其中最为可能的状况是在这28年间,由法律所规定的拘役执行方式,并没有得到贯彻执行。而当需要体现“新政”时,原已由法律规定的内容又成为其新的“发明”。这实在是建设法治社会中匪夷所思的事情。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治原则和理念,是构建法治国家的最基本和最起码的要求。当法律已经作出规定的前提下,任何部门就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时隔久远,再将法律原本已有的规范与要求作为新的“人性化措施”,这完全是漠视法律权威的表现。
说到“新的措施”,在现阶段还是颇受人们钟爱的,因为它足以显现为任者的业绩与能力。倘若这些措施确为社会与民众所需,真正是保障法律有效落实的,自然应为之庆幸。但如果将本应落实的法律义务也称之为“新的措施”,则不仅表明了“新政”推出前的应为而不为,也使推出“新政”本身更多地带上作秀的成份。
这一事例的发生倒是给人们以另外的启示,就是在法律已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到底还有多少未被执行的真空区域?检讨有法不依的状况并加以及时的弥补,要比将已有的法律规定当作“新政”而吹嘘要实在得多,此举也更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