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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牛钉子户”的褒与贬

(2009-12-16 19:39:24)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探索

近一时期,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成为最吸引眼球的新闻,网上点击量逾千万的事实业已证明了人们对此的关注程度。被称之为“最牛”,一方面是因为该区域自2004年开始实施拆迁至该事件成为新闻焦点已达两年半的时间,另一方面是“最牛”者的房屋周边被挖成10米深的大坑,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其场景形成了强烈的视觉冲击。

既然被称为“最牛”,就有其非同以往和非同寻常的特征。“最牛钉子户”事件不仅成为人们的视点,更成为讨论乃至争议的焦点。从普通百姓到媒体老记,从网民发言到法学家论证,对这一事件中相关各方的行为进行了或褒或贬的评判。而正当人们争论不息之时,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份的《物权法》由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从而使“维权”与“权力制约”的争辩被引入了理性的更深层次。就目前来看,似乎并没有形成一致或相似的观点。所幸的是,在各种作用力下,拆与被拆的双方终于达成拆迁协议,孤岛上的两层小楼也已结束了其“孤立”两年多的经历。

个案虽得解决,但如何正确地依法保护合法权益,仍是各界所期盼的。一部法律尚未实施,就已对其相应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产生观念上的碰撞,恐怕是前所未有的。其中最为显著的问题是如何解释征收行为中的“公共利益”。《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问题是这一“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在“最牛钉子户”事件中,各方振振有词地面对“长炮短枪”的表态,也正是从对己方有利的角度就该拆迁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进行诠释。如此也就形成了人们对“最牛钉子户”褒贬不一的看法与结论。从媒体上《最牛钉子户是我们的好榜样》与《宣扬最牛钉子户的榜样作用是危险的》的文章标题,已不难看到这种观念冲突的激烈与对立的程度。

切实和有效地保护合法权益,已是一个不争的命题。但在这种权益形成冲突时,如何使其符合法律的规范并进而构筑合法的结局,则是应当深思熟虑的问题。特别是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及时出台,则更应成为当务之急。

在重庆“钉子户”拆迁事件中其目的是否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也有必要持续地研讨下去,但在该事态进程中对于未经签署拆迁协议而采取的断路、断水、断电甚至开挖成“孤岛”的做法,则是应断然确定其侵权性质的。无论是现行的法律或是将要实施的《物权法》均就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等权利作出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然而,这一“控坑”的明显违法行为,只是在此事件受到广泛关注后,才由政府部门出面称其“不妥”。这样的表态,是否来得太晚也太轻描淡写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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