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贺单位”意味着什么?
(2009-12-16 19: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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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法律探索 |
本来,企业为可贺之事在报纸上庆贺一番,纯系企业的商业行为,无可厚非;在当今市场经济的氛围下,利用可记入企业史册的大事进行广而告之的宣传,也属情理之中,不应受到干预。但问题是我们的政府和政府的部委办局老是出现于“不分先后”的祝贺大军前列,就值得作一些深层次的思考。
笔者首先想到的是,在报纸上做广告是要花钱的。那么,登广告表示祝贺的那些居于前列的“祝贺单位”是否也“摊分子”出了这个钱呢?恕笔者孤陋寡闻,有限的信息来源称排于前列者是不花钱的。不过想想也对,倘若让他们花钱,那这些钱又如何列入到财政预算或者预算外开支中去呢。如果这个臆断尚属正确的话,那就引伸出下一个问题:既然祝贺单位(或部份祝贺单位)是不用掏腰包的,被祝贺者又何以如此兴致勃勃地为“祝贺单位”一掷千金?依笔者的一孔之见,掷钱者无非是为显示朋友遍及于天下的企业形象。特别是当政府和局委的名称排于祝贺单位之列,则更可能是显派其“特殊的交情”和其所具有的应对不测之事件的特殊能力。
行笔至此,笔者想起一朋友曾说起的一则真实故事。说是一小饭馆开业,为形成轰轰烈烈的庆贺之势,自费购置了大量的花蓝,并在花蓝的红缎带上分别书写“某局某委敬贺”的字样。与前述在报纸上花费巨资发布祝贺广告不同的是,自费购花蓝者是未经同意而擅列贺禧名单,报纸上的祝贺广告则是往往是经首肯而为之。但从追求的效果而言,确有异曲同工之妙。由此看来,在利用“祝贺单位”进行广告宣传时,拉大旗做虎皮已成为一种固有模式,其或许也会产生唬人之效应。然而,令笔者一直不解的是,盗用名称当然可依法治之,而经首肯加入其间的,怎么就如此自愿地被他人去当作“虎皮”呢?
“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应当是贯彻始终的,但政府机构的服务应该是体现于本职的工作之中,体现于法定职责的正当履行之中,而非追求或默许“虎皮效应”。且更加令人担忧的,就是在被列入“祝贺单位”的同时,是否还会有其他“外插花”故事发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