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钱该谁来管?”
(2009-12-16 19:27:55)
标签:
杂谈 |
分类: 法律探索 |
有时候一个简单的问题却往往蕴含了深刻的内容。就像本文题目中所提出的“我们的钱该谁来管?”的问题,即使是一位文化水准不高的百姓也会作出明确并且肯定的回答:当然是我们自己管或者委托所信任的人来管。但是,现实的状况却经常不能如你所愿。
在新购商品住宅房的市民中,都会遇到在缴纳购房款的同时,被要求缴纳“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专项维修基金”。这一收费项目作为国家以法规、规章所作出的规定要求,购房者理所当然地应当遵照执行。在法律上,所有权的问题往往是决定法律关系和实施法律行为的基础,“维修基金”的问题亦然。在诸多法规和规章中,均明确规定了“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从通俗的角度理解,“维修基金”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即这个基金的钱是属于“我们”的。既然是“我们”的钱,“我们”就权决定由谁来“管着它”!但是,实际的情况却是“我们”管不了这个钱。
可能许多的购房业主已经了解到,现在的“维修基金”必须由行政主管部门掌管;当需要使用“维修基金”的时候,还需要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拔付”。如此一来,就形成了一种不可思议的逻辑:我们的钱我们无权管、要用我们自己的钱还须向不具有所有权的人申请。那么我们对“维修基金”还有什么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呢?
本来,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中业已明确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由代表业主的机构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主委员会管理、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方案中进行选择。这些规定应该说是充分体现了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和特性的。或者由代表业主的机构自管、或者根据业主的意愿委托所信任的他人进行管理。归根到底由谁管钱是由钱的所有权人来决定的。然而,这样一种明确的业主权利在某些红头文件中怎么就变没了呢?
曾经听说管着“维修基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此的解释是:他们管着这个钱是因为安全性高,特别是在物业管理还处于起步的时期。但是行政主管部门在出于善意甚至可能是作出“贡献”的时候,是否以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过一些对照呢?况且,业主们选择“管钱人”的能力总还不至于太过低下吧?
在对待诸如“维修基金”管理权的问题上,首先应当依法遵从所有权人的意愿。不管行政主管部门出于怎样的“好心”,如果其行为方式和结果是与法律规范相悖的,就应当及时地“刹车”。作为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应当做的是靠自己的信誉和周到服务来帮助业主,而不是靠红头文件来剥夺业主们的合法权利。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