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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的困惑

(2009-12-16 19:32:00)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探索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出资购买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已经成为城市中安居的主要形式,由此也就产生了与此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物业。但是物业的属性究竟是什么,恐怕还很少有人对此予以探究。

或许我们经常会讲到某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如何如何,但物业是否就是一种管理,是否就是业主买了房之后就自然地成为了被管理者?这似乎于理于法都难以讲得通。

由于物业的产生是依附于房屋所有权的,因此房屋的所有权(或称之为业主对自己所购房屋的财产权)就成为与房屋相关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取得了该项权利,同时也就拥有了对房屋的管理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房屋的管理权是由对房屋的所有权所派生的,即没有所有权即没有管理权。因此,物业管理的权应当只能归属于业主。为便于对某一区域(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则由代表该区域的全体业主的管理机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行使管理职能,这种管理仍然是基于所有权而形成的。

然而,目前社会上众多的“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物业”就不免使人产生因惑:这些公司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怎么就拥有了对房屋的管理权呢?更令人感到难以理解的是,“物业管理公司”还要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从逻辑上推理就是“我出钱来买对我的管理”,这样的观念你能接受吗?

实际上,由业主所缴纳的相关费用只是根据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等价有偿原则,在接受服务时所付出的对价。业主掏钱并不是去买“婆婆”,业主所买的只是专业公司在物业方面的服务。因此,所谓的“物业管理”应当正名为“物业服务”,就此付款的名称也就应变更为“物业服务费”,这样才能真实地并且合法地体现其本质的属性。

笔者认为,通过立法程序以消除“物业管理”所产生的困惑,不仅能够正本清源使之更合乎于民事基本法的原则,而且还能使相关的专业公司的观念从“管理”转变为“服务”,而不是以“管理者”自居。这对于理顺法律关系、保障合法权利和权益无疑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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