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代驾”的困惑与担忧
(2009-12-16 1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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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法律探索 |
又要喝酒,又要开车,似乎已经成为当今生活中常见的一对矛盾。无论是社会对此所形成的共识,还是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已使开车一族与不开车的人们都明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样一项“地球人都知道”的常识。喝酒还是开车,这的确是个问题。
为调和这种矛盾,获得两全其美的效果,“酒后代驾”的服务便应运而生。社会的需求,促成了这样一个行业(或服务项目)的存在。从简单的情理角度设想,开车人因主动追求酒精效果或被动地为“感情深”而“一口闷”时,为防止不测或警察叔叔的“敬礼”,放弃自己驾车而改由他人“代驾”,着实是一项理智的选择,同时也为提供“代驾”的服务者带来一定的“进帐”,可谓皆大欢喜。但问题是实际的状况恐怕并不是如此的简单。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当程度不同地喝得“神志鸦乌”时,将自己的“爱驾”交与他人帮着开回家中,就在双方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法律关系。然而,由于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未对此关系的性质作出界定,因此基于不同理解而被认定的法律后果也就会截然不同。曾有法律界人士就此问题进行过研讨,其各自的观点可谓是针锋相对、难以兼容。有认为双方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也有认为系雇佣合同关系,还有认为是服务合同、运输合同关系。别以为这只是名称上的差异,其法律后果却是相去甚远的。仅以运输合同与雇佣合同作一比较,就会发现其后果的悬殊区别。在“代驾”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而致人身受到损害应该讲是一种无法预测的状况,一旦这种可能变成现实,由于法律关系的定性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在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要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责任;而在雇佣合同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则由雇主负责赔偿。
不仅如此,在审定“代驾”人员的资质、确定“代驾”的“价码”、车上物品的保管、对严重醉酒者的救治、以及在饮酒者“找不着北”的情形下请“代驾”的行为是否效等诸多问题上,尚没有明确和可操作的规范。这种风险,对于“请”与“被请”的各方都是不能不考虑的。
正是因为这种未有明确规定情况下在理解上的差异,已使“酒后代驾”这一新兴的、并在一定程度上被追捧和力荐的服务项目面临着困惑与担忧。
“酒后代驾”就其产生而言,确实是一个意识超前的举措,也是顺应社会需求并探寻新的“淘金地”的行为。但在这种积极的求索与实践过程中,对于有效的保障机制和规范机制的现实状况,同样是应当予以关注的。而作为公正和有效机制设立者的有关部门,则更应该将此确定为自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