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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狗”的命运

(2009-12-16 19:11:37)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探索

“电子狗”为何物?恐怕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士均有所闻,即所谓道路交通监测信号的探知仪器,用于在道路上遇有“电子警察”或测速仪时向驾驶人员发出警告。就其本质而言,实为反监测的手段。基于此,某些地区的警方专门组织了“抓狗队”,上路查验机动车辆是否安装“电子狗”,并对已安装“电子狗”的采取没收的措施。

这一事例中孰是孰非的症结,在于机动车辆一方安装“电子狗”是否合法,以及警方没收“电子狗”是否合法。笔者曾就此事的是非判断交由朋友们进行讨论。非常有趣的是,朋友们均是从开始认为针对警方的反监测行为不合法,逐渐演化成警方没收“电子狗”不合法的结论。仔细想来,此乃从感性认识至理性思考的转变。

在人们的一般思维过程的起始阶段,总会感觉到在道路上设立“电子警察”本身就是带有一定程度的秘密性的,即通过相对秘密的手段来监测道路交通的违法行为,对依据特定程序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而“电子狗”在机动车辆上的采用,实际上就使本来暗中进行的监测丧失了其固有的作用。由此得出的结论就是:使用“电子狗”就是对抗警方的执法。但在静下心来作一番理性思考后,就会发现前述判断存在一个重大的遗漏,即认为安装“电子狗”属于违法的法律依据何在?这就引伸出“合法”与“违法”标准的问题。

在现代法治社会,违法与否的公认准则是:在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合法”,也就是老百姓的行为只要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就属合法;而在公法领域,“法无授权即违法”,也就是执法人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执法”就是违法。这一准则实际上已经就社会生活中经常会涉及的合法与违法的衡度给出了一个易于操作的标杆,对照即可知之。在对待“电子狗”的问题上当然亦应适用:既然法律规范中未对使用“电子狗”的行为作出禁止,那么“抓狗”也就失去其合法的后盾支撑。

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使用“电子狗”的目的,无非是为了提前知晓正在运行的监测设备,并采取对应的措施。这种对应措施表现为超速车辆的减速,或者原本准备违法而不再实施违法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立法目的在客观上已经得以实现。倘若仅仅因为他人通过“电子狗”知晓电子监测而认为违法,则不但缺乏法律依据,而且也会显现“执法为钱”的倾向。令人欣喜的是,武汉警方已经在设有“电子警察”的路段,竖起“进入电子交通警察摄像路段”的提示牌,标志着该地区“电子警察”已开始透明执法。可以设想,假如在全国范围内均推行这一作法,不仅可使“电子狗”失去其作用,也将使本不合法的“抓狗队”尽早鸣金收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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