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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闻”变“新闻”的思考

(2009-12-16 19:15:32)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探索

日前,诸多媒体就公安部规定个人被罚两千元以上、单位被罚万元以上的,被罚者可要求听证进行了新闻报道。这一报道的事实内容是基于公安部出台了修订版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从新闻报道的主旨来看,似是为了体现公安机关以新推出的程序性措施而展示其对程序问题的重视,以及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的民主与公正。倘若真是这样,倒也足以令人振奋和欢欣鼓舞。

然而,从新闻报道中笔者注意到了一个用词:修订版。从一般的意义上理解,所谓修订当是指修改订正。既然是修订版,则就存在着被修订的版本。一查,果然如此。在2003826日,公安部就已公布了题目与近日修订的《程序规定》完全相同的公安部令。再查具体的规定,在“老版”的《程序规定》中,已经有了公安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和针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或针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就此看来,公安机关“罚款前听证”的新闻早该是产生于三年之前。但在三年之后还将此“旧闻”作为重要新闻进行报道,实在是该认真推敲一下其深层次的原因了。

既然是三年前就该产生的“新闻”,在延迟了数年后才被作为新闻报道的内容,至少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的“罚款前听证”的规定并未被广泛地宣传,以致于嗅觉灵敏的“老记”们也未探寻到这一新闻素材;而更为要紧的是,或许在“老版”的《程序规定》颁布并实施后的数年内,基本上就没有或很少有告知听证权利的情况,使“老记”们也难以看到、听到应该存在并实施的听证权利告知。而在数年之后,当新的版本取代老的版本时,基本相同的内容才被挖掘出来,并作为“新闻”进行发布。而这,正是法治建设进程中最值得关注和担忧的问题。

立法的目的是使立法的内容得到贯彻执行,而不是使法律规范成为一纸空文。正如法学家江平教授所言:法治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立法,一个是执法;现在是执法跟不上,很多时候执法不到位。假如在颁布了“规定”之后都将其置于虚位,而不认真地使法律规范得以落实,则只会削弱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并直接影响到“有法必依”原则的实施。

但愿报道中不再使“旧闻”变“新闻”,但愿“老记”们能够更多地让民众了解“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因为这也是一条重要的监督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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