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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证明”的幽黙

(2009-12-16 19:09:38)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探索

日前,听朋友讲起一个真实的故事:说是他在购房时,将儿子也列为房产的共有人。数月后,开发商通知交房。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开发商让我朋友提供其儿子的“单身证明”。对此,我朋友大惑不解,认为提交给开发商的户籍证明材料已经证明其儿子尚未成年,何须再搞什么“单身证明”?但开发商倒是“原则性”甚强,称没有“单身证明”就不能办理商品房的交接。

这个故事倒是引发了几项需要释明的概念。所谓“单身”,即未婚、离异或丧偶之状态是也;所谓“单身证明”,即证明处于“单身”状态之事实也。这里所需了解或者证明的,当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状况。达到怎样的年龄始得结婚,这在国家的《婚姻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并且这种规定已经深入人心,可谓人人皆知。“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样的规范,实际上确定了在早于上述年龄时的“结婚”,实为法律所禁止,也就不可能形成合法的婚姻状态。如果说在达到了法定婚龄后,可能存在已婚或“单身”的话,则未达法定婚龄的,就绝不可能构成合法的“婚姻”。如此“单身”状态,可谓是秃子头上的什么东东----明摆着的。

可我朋友所遇到的那家开发商,似乎对这样的法律常识知之甚少。本来,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采取适当的举措,不仅无可非议,而且笔者也竭力拥护之。但让距法定婚龄还差一大截的未成年人出具、提供“单身证明”实在是很具有滑稽性质的,笔者对该开发商的如此“幽黙”亦只能表示由衷的感叹了。

在进行了一番理性的研讨后,朋友又延续其交接商品房的“趣味”故事:在被迫弄了个“单身”的承诺保证后,开发商又提出要我朋友将所购的房屋,分好老子与儿子的各自所占的比例。而当朋友打电话咨询律师,被告知共有关系中当事人有权选择“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时,开发商的答复则极为干脆:要么分好比例,要么就不办。此时,开发商的“幽默”也不见了综影。经交涉后,开发商称上述的“幽默”或非“幽默”举措都是政府部门所要求的。不知斯言是否为真?倘若真是这样,则会更加令人感觉不可思议。

乖乖隆地冬。搞个房子咋会这么难?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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