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交电话”的侵权性质
(2009-12-16 19: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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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法律探索 |
据报载:某保险公司为收取保险费,采用一天数次电话催交的方式来对付投保人,致使投保人全家整天处于紧张状态,孩子被吓醒、成人难入眠。在当事人向该保险公司的服务热线投诉后,得到的答复竟然是“暂时没有办法”。此报道所述的事实,实在令人忿忿不平。
作为商业机构的保险公司,在其从事商业保险业务的过程中,理应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以热忱的服务来赢得声誉和效益。任何采用违法的方式欲达到某种目的,则其手段本身就是属于侵权的性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休息的权利。这一休息的权利包含了公民享有法定的休息期间和在休息过程中不受干扰、保持安宁的权利内容。公民的此项权利应当受到有效的保护!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某保险公司却不是从服务的理念出发,而是为了收取保险费不惜使用扰民的方式,实在不能理解作出此决断者是否还有一些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
保险合同确实是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倘若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缴付保险费,也就是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而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今社会则是广泛地存在于各个领域之中的。解决债权债务的争议应当是以合法的方式来谋求解决。如果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企业、公民个人都象该保险公司那样采取骚扰的方法来实现债权,则社会的安定和安宁又从何谈起?法律的公正又何以体现?
笔者注意到,报道中提到该保险公司的服务热线就一日数次的电话“催交”原因解释为“这是电脑录音”。由此不禁使笔者更觉疑惑:即使是投保人欠缴了保险费,作为保险公司只要通过信函或者一次电话告知投保人即可达到“催交”的目的;即使在催而不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可以按法律、法规所确定的规范以及保险合同的相关制约性条款,采用合法的措施来保证合同义务的履行或者以其他非违法的方式来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在电脑录音中设定一日三次的“催交”内容,则很明显已与告知投保人欠缴保险费的出发点相悖了。从决策此方式的主观意图上,只能认为是故意的,也就是欲通过骚扰的手段达到收取保险费的目的。可是不应忘记,这种方法的性质是侵权的、是违法的,同时也是有损于该保险公司形象的,在此奉劝有关保险公司还是赶快“就此打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