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许放屁”的另类思考
(2009-12-16 18: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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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法律探索 |
日前,诸多的新闻媒体就某小学的校规中出现“此处禁止放屁、违者罚款五元”进行了报道。就此搞笑性的新闻,各位行家已从人性、生理、教育、人权以及法律的多个视角发表了高见,特别是设立这一规定本身以及学校实施罚款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为此,笔者也就不去轧这个“闹猛”了。然而除此之外,笔者还联想到这位很具幽默感的校长在制定和颁布这一校规的时候,是否还考虑过“放屁罚款”的操作性问题呢?
且不论合法性的状况如何,对于所要处罚(包括实施罚款)的具体行为,总要有一个公正的认定过程。换言之,对于欲予处罚的事实,总要有证据来加以证明。在诉讼、仲裁中有这样一项规则:无证据即无事实。推而广之,在执行校规、厂规或者其他什么规定中亦应如此。否则,无疑就会形成“我说你有你就有”的蛮不讲理的状态。再回到“放屁罚款”的场景中,这位很具创造力的校长和其领导下的老师们又如何来判定谁为放屁者?又是凭借什么证据来证明憋不住而放之的是张三或李四呢?
作为履行义务教育的小学及其教职人员,本来还应当负有法治教育的责任。在此前提下,难道这些校长、老师们就不知道处理违反“校规”还必须有证据来证明事实吗?将来去无踪的形态作为认定“违规”的依据,不仅让人觉得不可思议,而且应当认为发明者和操作者明显带有的随心所欲倾向。
在现实社会中,某些人一旦有了些权,就会将其作无限制的延伸,以满足其内心的欲望,以至于管到了放屁之类的事。虽然此类事例尚属个别,但是滥用权力、随意定案的倾向已足以引起人们的重视。当某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主观臆断来确定“放屁者”时,则其在其他方面也会以同样的思维模式确认所谓的“违规”事实,这难道不是非常危险的吗?窥斑见豹,在看过此类新闻“一笑而过”的同时,作一些理性的深层次思考恐怕还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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