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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央视应向文化消费者道个歉

(2010-03-15 19:08:32)
标签:

3·15

央视

春晚

植入广告

道歉

杂谈

                   3·15:央视应向文化消费者道个歉

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据悉,央视将于今晚举办一年一度的“3·15晚会”。作为一名文化消费者,我以为,央视也应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其在“春晚”这一文化产品中“植入广告”所造成的对文化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向全国广大文化消费者道歉。

或许有人会问,“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与央视道歉有什么关系?我的回答是,不仅有关系,而其关系重大。

一是在马斯洛人的“五大需求论”中,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是最基本的。也就是说,人既有物质需要,即有物质消费,同时也有精神需求,即文化消费。而文化消费作为精神需求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更是一种社会行为和文化形态。在欧美国家和我国的许多发达省份,人们的文化消费超过了物质消费。进一步说,正是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消费支撑起了央视“春晚”这一“金字招牌”,并促进和拉动了央视经济效益的增长和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简言之,每个消费者不止是一般产品的消费者,同时还是文化产品的消费者。而“春晚”的本质属性,是在特定时间节点上提供给消费者的一种特殊的文化产品。

二是文化消费者同样享有“四项权利”。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 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这“四项权利”的基本精神,不仅适合文化消费领域,而且,其中“有权提出消费意见”的款项,则是要求央视道歉的基本依据之一。

三是“植入广告”就像“注水猪肉”一样,严重侵害了文化消费者的权益。每年的“春晚”原本是国人除夕夜的一道文化大餐。然而,央视竟然明目张胆地在春晚不少节目中掺入了诸如食用油、白酒、饮料、网站等商家的广告。这种渗杂使假的做法,不仅使节目质量大打折扣,而且有违规违法之嫌。

总而言之,正是由于央视春晚“植入广告”过多、过滥,致使“春晚”这个鼎鼎有名的文化品牌,成了被国人诟病的伪劣文化产品,甚至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一位政协常委提出了“停办春晚”的呼吁。由此可见,央视若想挽回“春晚”遭遇的信任危机,必须从快从速地启动应对公共信任危机的预案,而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向广大观众说声“对不起”,恐怕是一个合适的、适宜的、适当的办法。

3·15,央视向文化消费者道歉,恰逢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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