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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精化遭股民起诉,公司众高管参与炒作被罚

(2012-07-03 08: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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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彩虹精化(002256)最近比较烦。先是上周三(6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重磅罚单,7月2日,又被股民委托的律师起诉到深圳市中院,法院已经受理。市场人士认为,彩虹精化有可能成为继东方电子、科龙等对证券市场影响巨大的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

                    彩虹精化遭证监会处罚,并惹上官司
                             深圳商报记者   傅盛宁
                         股价暴涨暴跌  众多股民套牢                         
    彩虹精化是一家注册地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上屋彩虹工业城的化工企业,主要生产经营环保功能涂料、绿色环保家居用品、汽车环保节能美容护理用品、精密包装制品、气雾剂产品等。2008年6月上市。
    2010年11月到2011年3月该公司股价逆市暴涨,最高涨到26.37元。然后从3月初暴跌,3月7日停牌。2011年8月7日复牌后就连续三个一字跌停。此后股价跌势绵绵,从9元多跌到目前的5.81元(前复权价)。
    这股价异动的背后,是一桩被证监会认定的重大虚假陈述案。主力资金利用朦胧传闻拉升股价。而所谓“利好”消息经非公开渠道传播,引得众股民跟风追涨被套。
    沈阳股民吕女士说,2011年2月末,通过某家证券报的新闻知道,彩虹精化签订了总金额高达约20.75亿元的意向性合同,还与多家公司比如嘉兴国际、浙江乘苏达、中芯国际等公司签有协议。记得当时也查到了公司的公告,决定买入3万股。买入价格是22.10元。“我也炒股多年,如果不是有这么确切的利好消息也不会买。”吕女士说。后来股价停牌、暴跌,使她损失惨重,割肉出局,现在手里还有2000多股。
    在接受采访时,彩虹精化公司董事会秘书李化春显得有点“冤枉”。他说,引起市场炒作的是一份不正规的合同,或者说“意向合同”,对方是合资公司的一个小股东,公司并不重视,因此没有披露,“担心披露而不执行反而更麻烦。”他说,彩虹精化并不是“故意犯规”。
    但彩虹精化认定的事实与他的说法有所区别。
                       一份“协议书”成主力资金炒作题材
    根据彩虹精化公司6月30日(上周六)公告,彩虹精化认定以下事实:
    (1)2010年11月23日,深圳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绿世界”)与彩虹精化签订了《关于深圳市彩虹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之合作经营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经营协议书》”)及相关备忘录,约定共同出资成立深圳市彩虹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绿世界”)。 深圳绿世界与彩虹绿世界口头约定:深圳绿世界保证彩虹绿世界销售净利润不低于10%。2010年12月12日,深圳绿世界与嘉星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星国际”)签订了两份总金额共计192,000万元的《产品销售协议》。根据深圳彩虹绿世界与彩虹精化事先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以及双方的口头约定,上述《产品销售协议》可能给彩虹绿世界创造净利润13,010万元,给彩虹精化间接创造净利润7,155.50万元,这一金额是彩虹精化200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891.28万元的1.84倍。
    而公司未及时披露2010年12月12日深圳绿世界与嘉星国际签订《产品销售协议》可能给彩虹绿世界创造的巨额利润,进而给彩虹精化间接创造巨额利润这一重大事件。
    (2)2011年2月18日,深圳绿世界与彩虹绿世界召开会议,会上提出变更上述合同销售主体一事。2011年2月18日至22日,公司股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2011年2月23日公司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而公司未披露彩虹绿世界正在筹划的上述合同主体变更的重大事项。
                       公司董事参与炒作被严厉处罚
    根据公告,当事人认定以下事实:
    公司董事沈少玲知悉上述合同的签订及合同销售主体的变更后,并安排黄某某使用“黄某燕”等5个账户在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3月2日期间大量买卖公司股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 对彩虹精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 对陈永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3) 对李化春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4) 对郭健、王明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5) 对刘科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认定,彩虹精化董事沈少玲知悉上述合同的签订及合同销售主体的变更后,安排黄某某使用“黄某燕”等5个账户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责令沈少玲依法处理“黄某燕”等5个账户内的彩虹精化股票;如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2)对沈少玲处以60万元罚款。
    并且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认定沈少玲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股民愤而起诉 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
    成都的冉先生也是听信了传言,花70万元买了3万股彩虹精化,买后三天该股即停牌。复牌后连续三天跌停他没卖出去,第四天才全部卖掉,亏了22万多元。
    众多股民在股吧讨论中得知深圳律师郑名伟专门代理股民诉讼,于是联合起来找到了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他们的要求只有一个:彩虹精化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股民损失。“虽然这种官司估计难度很大,耗时很长,但希望法院主持公道、秉公办事。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冉先生说。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说,根据《民事诉讼法》、《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遭受证监会处罚的,因该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提起虚假陈述民事索赔。他曾成功代理东方电子、科龙、泰格生物、粤美雅、科苑集团等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
    郑名伟律师说,2日上午代理陈某在深圳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对彩虹精化的起诉状,深圳中院已经受理并给予立案。并且从当日,该事务所公开征集投资者向彩虹精化提起索赔。在2010年12月12日至2011年3月8日期间购买持有彩虹精化,在2011年3月8后出售或继续持有彩虹精化股票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向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联系登记,提起索赔。
    据彩虹精化2011年第一季季度报告,其股东有1万2千多名,按10%估计符合索赔条件者,可提起索赔的股民将近一千多名,现已在我所登记准备提起索赔的股民将近上百人,损失高达上千万,彩虹精化有可能成为继东方电子、科龙等对证券市场影响巨大的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
    参加索赔的投资者需准备材料:身份证、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营业部业务章的彩虹精化股票交易记录或对帐单(从开始买入至2011年8月16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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