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趣事(三)让我最内疚的一起诉讼
(2018-01-27 17: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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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们单位因贷款担保案被诉,总的赔偿金额为200多万元。当时,单位领导知道这类案件我们必败无疑,所以根本没有考虑如果认真准备,争取减少损失。直到开庭前的一天,才把传票和诉状副本给我,让我代表单位出庭。我写了授权委托书后,才看诉状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这个案子的案情非常简单,我区五个校办企业先后向银行贷款,后来由于企业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债务连本带息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五个企业最后总计210多万元。债务人迟迟不能归还贷款,银行清理不良贷款,就对这五家企业提起了诉讼。我单位曾作为贷款担保人,所以要承担保证方的连带责任。
因我在单位办公室工作,各企业在办理贷款担保手续时,都要经过我们审核盖章。在我的印象中,好像有很长时间没有办理担保手续了,我查阅了盖章记录,所有的担保盖章都是三年前的事情了。而根据我国的《担保法》规定,担保期限为6个月,超过6个月,我单位就不再负有担保义务了。这是对我们非常有利的一个规定。
第二天开庭,法庭各个校办厂的贷款纠纷案分头审理。当第一个案件开庭后,我发现对方诉讼代理人中有一位是负责我系统贷款的某姐,我因工作的原因,曾与她非常熟悉,我们相互打了个招呼。应该说,我们许多校办企业的发展,得到了银行信贷的大力支持。所以我们每年搞慰问、搞联谊时,总忘不了请她们。银行另一个代理人是信贷科长,我不太熟悉。
在我方答辩时,我提出保证人的时效问题。法官问,现在你们是否同意继续为被告进行担保?我明确地回答:我单位拒绝继续为某某校办厂进行担保。我的话刚说完,银行信贷员某姐的脸色不到两秒钟就变得惨白。我的心也“咯噔”一下。
此时,信贷科长连忙对法官说,您先别记录,说罢把我拉出门外。充满了祈求的口气说:“您千万别这样说,要是这样我们某姐的饭碗就砸了。”我说,我不这样说,该怎么说?信贷科长信誓旦旦地说:“求你先承诺继续给校办厂担保,我们保证不会追究你们的责任。只要我们有了一纸胜状,将来能不能执行无所谓,这样对上面有个交待。你看,你和某姐都挺熟,你就忍心让她丢掉饭碗?”我说,现在两军交战,给为其主。我真的承诺下来,某姐的饭碗保住了。可我因为工作的重大失误把饭碗丢了。你也得替我想一想呀!科长说,即使你坚持,我们的行长也要找你们的局长协调这事。
回到法庭继续开庭。我仍然坚持不予继续担保的意见。无需辩论,完全免除了我们的连带责任。我对法官说,后面的几个案件我们都是同样的意见,不予继续提供担保。我把书面答辩递交了法庭。这样,只开了一庭,后面的庭审我们都不用参加了。
走出法庭,在楼道的大厅里,我看到某小学的张校长和她的副手神态惶恐地坐在那里。我问你们干什么来了?他们说也是被银行起诉,来应诉的。我想起了张校长还身兼某校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所以来此参加诉讼。张校长在我们系统可算作知名人物,说话办事爽快,是个典型的女强人。在这里却见到她少有的怯懦。我问他们:你们干什么吓成这个样子?张校长说,他们要是把我们学校的账户冻结了,发不了老师的工资可怎么办呀?我问,法院为什么要冻结学校的银行账户?张校长说,校办厂还不上贷款,我是两个单位的法人代表呀!我说,学校和校办厂是两个独立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法院怎么会执行学校呢?“真的吗?”“《民法通则》上写得清清楚楚,你们担心什么呀。”
那位副校长说,哎呀,我们这几天就为这件事发愁呢,都睡不好觉。有你这句话我们就放心了。中午我们请你吃饭。我们说了几句玩笑话,就回到单位,向领导汇报了案情。领导非常高兴。
第二天中午,主管局长来电话,让我下午到他那里去一趟。我不知什么事,当领导提出贷款担保一事,我原原本本地把头一天的庭审情况,向局长如实作了汇报。局长说,他们的行长找到我没说这么详细,只说让咱们继续提供担保,他们绝对不会真追究咱们的责任。这样做主要是应付上级指示,清理呆账、坏账。听你这么讲,咱们还真不能答应他们。我说,一旦咱们把承诺落在字面上就被动了。法院真要执行你,你怎么办?我们最终没有答应他们行长的请求。
判决下来后,我们无任何责任,这下避免了理论上2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主管局长在半年述职报告中,将此项工作作为业绩向全局作了汇报。
案件虽然以全胜告终,但我的心非常纠结,总觉得有些对不住某姐。生怕因为此事影响了某姐的前程,毕竟我们曾非常熟悉。如今能找个体面工作非常不易,她也是年近半百的人,一旦失去工作,几乎没有什么机会了。可我又不得不坚持维护单位的利益。后来在一次乘车时,见到了某姐,我们寒暄了几句,但两人都没有再提起担保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