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趣事(二)自以为是的代理人
(2017-12-23 16: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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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老干部管辖权注册律师司法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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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前,我曾代理一个交通事故案件。这个案子非常简单,是我们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回到学校门口,学生们在从行李箱取东西的时候,车子突然启动,将两名小学生的腿给碾伤。事后,公安交通部门认定司机负全责。学生没有责任。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件。本来非常好解决,需要做的是按照法律规定,算一算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治疗费、伤害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但问题出在受伤孩子的外祖父身上。
学生的外祖父自称是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自认为熟谙法律。为了方便其诉讼,起诉时他没有选择事发所在地作为管辖法院,而选择肇事车辆所挂靠车队所在地法院。当然,当事人有选择法院起诉的权利。关键是他没有选择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而是自作聪明,选择了层层追索的最繁琐、最耗时的方法。
开庭后,代理人作自我介绍时,这位外祖父自报家门,自称是几个单位的法律顾问。无非是想留给法院和对方当事人一个熟谙法律的印象。其实,现在我们在法庭上面对的多数是当事人聘请的注册律师。当然,聘请律师并不能保证案件胜诉,只能是减少日后的一些遗憾。因为能否胜诉,关键还要看事实,看证据。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对他们提出的交通费、护理费的标准,车主方的律师均不认可,几次开庭,他都没有计算清楚。而其间,涉及到对孩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等问题,致使几个月没有完成审理,诉讼也由开始的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这位自称老干部的代理人,多次找到法院领导,提出自己的无理要求,弄得法官非常无奈。
第四次开庭后,不知这位老干部出于什么考虑,提出变更诉讼主体的请求,将原车主和挂靠车队等当事人全部撤销,只起诉我们学校。此时,合议庭中的人民陪审员说了句话:“老同志,我本来是一名律师,我看这个案子非常简单,您为什么不走最佳途径,非要层层追究责任,这样不仅费时,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将这些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不会影响判决的结果。我劝您再考虑一下。”
我在答辩时说,我们学校不是加害方(因该案是以人身损害赔偿案由起诉),您应该直接起诉加害者。这本来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件,应该以交通事故案件起诉。这样还可以将保险公司追加进来,车主不仅上了交通强制保险,还上了50万元的商业保险,按交通事故处理,能很快得到赔偿。希望您慎重考虑一下,别意气用事。
我的苦口婆心,没能打动这位老干部,他说,我的孩子是在你们组织的活动中受到的伤害,现在我谁也不告,就告你们学校。
在这种情况下,我只得请求发言。我说:“法官,既然原告坚持变更被告主体。我要向法庭提个问题可以吗?”法官同意了。我说:本案事发所在地不在贵区,而我所在的单位,也不坐落在贵区,那么贵院对本案是否还有管辖权呢?
我的话刚说完,主审法官马上兴奋地对书记员说,“记下来。先休庭片刻,我要向院领导请示。”我发现合议庭的律师偷偷发笑。毫无疑问,我提出的请求,老干部根本没有想到,而这正是法官所希望的——他巴不得将此案移交给其他法院。这个老干部曾多次多此向院领导反映他执法不公。
当主审法官兴冲冲地回到法庭之后,态度马上变了,告知此案将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当老干部再提出无理要求的时候,他竟然拍桌子训斥老干部,出了很长时间积累的恶气。结果,两人互拍桌子,相互斥责。
案件移送到新的法院审理。开庭时,出人意料又来个诉讼代理人。新代理人不仅态度与老干部发生180度大转弯,还主动要求增加诉讼主体,将保险公司一起追加为被告。虽说此次庭开不成了,但后面庭审进行得很顺利。我对法官说,您看,本来我们就希望这样解决,在我们的答辩意见中就有这个建议,可不知原告当初为什么只告我们。
这个老干部显然颜面有些挂不住了。他说,你不了解情况。我没有和他就这个问题进行辩论。在后面庭审过程中,我在答辩完成后,就成了看客。一切与我们无关。保险公司负全责,而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