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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要约对所有牵连的经济犯罪应给予豁免权

(2010-03-31 00:26:16)
标签:

经济犯罪

要约

外商

客商

笔者

杂谈

当前,各级地方政府大力推进招商引资措施,促进地方经济的大发展。

招商队伍的壮大令人刮目相看,五花八门的招商策略应运而生。

最近,笔者有幸参与了一宗招商引资项目的前期资信调查工作。该外商投资主体是某省个体户,拟投资建设一家食品加工厂,总投资约五千万。政府对外商的优惠政策勿容置疑,可是外商在他的要约里提出了一个令笔者无法作答的一个条件:投资者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有权对经济管理行使全方位的权力,包括自行愿意花费的各项费用的处置权,并享有对所有牵连的经济犯罪的豁免权。笔者仔细斟酌之后,对并享有对所有牵连的经济犯罪的豁免权提出异议。

可是,客商却坚持不能删除,并举例说明:如果某官员向我们索要点小恩小费,万一被查出,那我们就是行贿者,结果被牵连,甚至还得坐牢。我们是来求财的,而不是来求牢的。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我们万一对帮忙办事者送了点礼物,甚至金钱,我们不应当受到牵连,应当给予豁免。否则,我们心里没底。接着,客商还强调说:优惠政策是好,但如果万一被牵连要蹲大狱,我们的损失那可是无法衡量的。说白一点,我们宁愿减少优惠,也不愿意被牵连坐牢。这样写了,公、检、法就不会无故搞到我们的。这一条比政府的保护牌都要重要。

最后,客商还补充说:我们是不会主动行贿的,但有一点更重要,有时我们大多都是被动的应酬。所以,我们要求享有对所有的经济犯罪的豁免权是有道理的。

话已至此,负责招商的领导也无语了。

最后,领导把话题抛给了我,要我再斟酌一下。

笔者只好搬出法条来解释,但无济于事。在此,我希望网友提供点意见,请问面对该招商个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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