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判决是对受害女孩的二次侮辱
(2016-11-23 08:04:05)如此判决是对受害女孩的二次侮辱
老夔
2015年9月29日,湖南女子赵某发帖举报湖南岳阳市公安局民警顾文“通过警方内部关系对其实施定位、跟踪并扒光其衣服试图实施性侵”。2016年11月2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员获得证实,一审判处被告人顾文犯非法拘禁罪,但免予刑事处罚,顾文需赔偿原告赵某经济损失12887.59元。(据11月22日澎湃新闻网)
民警和人家女孩子谈恋爱,因为人家提出分手,这位民警就勃然大怒了。将人家抓进自己的车里,扒光衣服进行辱骂殴打。这对一个女孩子来说是多么的奇耻大辱?但现在我们来看看对这位恶警的“绳之以法”,经受害人举报后,关禁闭7天。后经公安部门处理,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元。再经法院审判,免予刑事处罚,赔偿经济损失12887.59元。至此“万事大吉”。
让我们来梳理一下,将一个女孩子扒光衣服,辱骂殴打,并造成轻微伤。这位民警为此付出了7天禁闭,20天拘留。罚款1000元,赔偿一万三不到。这就是全部代价。这一万三千元是赔偿女孩子受伤的医疗费的还是遭受的精神损失的?我们在宣传中常说,法律就是要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的。老百姓并不奢望绝对的公平,但至少应该有“起码”的公平。那么请问湖南的司法部门,一个女子受到这么大的伤害?就拘留二十天,付出了不到一万四千元(加上那罚款1000元)的代价。就算抹平了,这算什么公平?又是在维护什么正义?
我们还想换为思考一下。假如是一个社会人员,将一位女警抓紧车里,扒光衣服,进行辱骂殴打后,公安部门又会怎么处理?法院又会怎么裁判?这样一换位,估计许多人脊梁骨都会冒凉气。甚至有人会说,假如真有这样的人,恐怕进了公安局就出不来了。即便是通过法院审判,那也是重罪。这些都是猜测。但有一点是绝对的,那就是绝不可能拘留20天,拿出一万四千块钱就能了事的。
当然,国家有保护司法人员,重惩侵害司法人员,特别是重惩袭警犯罪的义务。但同样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即便是国家有保护执法人员的义务,也必须以这样一个原则为前提。但是现在这个原则不仅一点也看不出来,对“内部人员”的保护更像是一种袒护了。写到这里忽然想到,近些年来,为什么警察队伍里出了这么多的败类?为什么刑讯逼供屡禁不绝?为什么有些警察警匪相互勾结?财害百姓,肆无忌惮?
这起案件虽小,却像一只麻雀,上面的所有问题在这里几乎都能找到答案。同样是国家公民,仅仅因为职业不同,享受到的法律庇护竟然有天壤之别。参与这起案件的警方和司法部门,如此处理和判决,你们不仅是再次欺凌了那个姓赵的女孩,更是对她的二次侮辱。同时,也是在亵渎法律,愚弄甚至是侮辱全社会。
http://news.sohu.com/20161122/n47385834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