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不远”是多远?
(2012-06-20 07: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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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朱少华
莫王松是龙岗区坪地街道办统战部副主任,2011年11月30日晚,其驾驶的车牌号为粤BSG866的公车,被交警拦下。警方当时对他的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浓度达到176.3mg/100ml,超出“醉驾”的标准两倍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据莫王松本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忆,他当日并未受到控制,经取保候审后一直正常上班。此后,龙岗区人民法院却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免除刑责。(据6月19日中国青年报)
自从醉驾入刑之后,听到最多的是“冤枉”的声音,不少明星大腕都是因为酒后开车或醉驾被拘留的拘留,判刑的判刑,毫不含糊。而这个“醉驾”也成了社会上一个令人敬畏的高压线。对于很多人来说这“高压线”恐怕就可怕在有些“不讲理”。只要是醉驾,不管你是什么身份,什么原因,什么轻重,一律先拘留后说话。也正是由于这种“不讲理”,使得“醉驾入刑”也是现在执行的最好和收到社会效果最好的法律。
任何法律规定要想具备长久的威慑力,就必须要持之以恒的坚持下去。最怕的就是出现了松动和“和稀泥”的现象,这种松动也就像千里之堤上出现了蚁穴,这是溃堤的先兆,更是我们法律执行上的大忌。而不幸,深圳这家法院对于这起公务员醉驾案的判决结果及态度,恰恰正是在醉驾入刑这部法律上留下了一个“蚁穴”。它所产生的示范效应和影响也将是灾难性的。
我们熟知的一句法律语言叫“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就是醉酒开车,而“准绳”更是明明白白,就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里面没有什么态度问题,更没有其他科通融的地方。但到了龙岗区法院这里却冒出来一个“开的不远”的附加条件。一句“开的不远”就让国家的法律条文统统不算数了。醉驾司机本人几乎没受任何惩处就优哉游哉了。在这里我们只好问一句,既然“没开多远”可以挡住一切法律条文,那么这个“没开多远”到底是多远?500米算不算?1000米算不算?
这样的判决让人奇怪,而这里的检察院在得悉这样的判决后的表现更让人感到费解。在醉驾公务员落案后,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诉建议很明白,“要求判两个月刑期”,这也是这起醉驾案完全应该得到的惩处。但是法院用“开的不远”一切化了之后,对于这种无视事实的错误判决,检察院完全应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但以“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检方不干涉”为由偃旗息鼓了。更可笑的是为了给自己开脱,还解释说:“认定醉驾罪名而被免刑的案例,也是有的。”
醉驾入刑的“高压线”就要变成“松紧线”了。这是酒鬼的福音,也是社会噩运的开始。不过好歹还是请龙岗法院给“开的不远”定个界限,不然醉眼朦胧之中一脚油门开出了界,可就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