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未必入法就灵
(2011-01-05 17: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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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常回家看看”未必入法就灵
朱少华
我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子女由于工作、学习、结婚等原因而离家后,独守“空巢”的中老年夫妇无人照料,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新修订的老年法(草案)中设立了“精神慰藉”一章并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而且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据元月5日山东商报)
按照国际通行标准,60岁以上为老年人;老年人占人口比例达到10%以上即进入老龄社会。根据这一标准,我国在上个世纪末的1999年开始迈入老龄社会行列。而且因为计划生育政策,我们国家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一对夫妻要赡养两个家庭四位老人,更因为现在工作生活压力大,节奏快。许多人也就很难抽出时间“常回家看看”了。子女苦,老人更苦。人到暮年本来应尽享天伦之乐,但现在有很多老人都一年到头很难见到儿女的面,现在把子女“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范畴了,子女长期不来家,老人长期看不到孩子,可以向法庭提请诉讼,对老人没有尽到“精神慰藉”的就可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了”。
但是,把这种“常回家看看”入法甚至“入罪”是不是真能起到对老人“精神慰藉”的作用?是不是很多子女一听说不回家要“犯法”就会争先恐后的回家看看?更近一步说,是不是真有老人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这种权利?严格的说,子女孝敬老人,常回家看看从来就不是一个法律的问题,也不该成为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非常普通的道德和人性问题。就时下来说,绝大多数人没有做到“常回家看看”,也并不是他们不愿。而是受到工作环境和收入条件的限制,让他们很难做到甚至根本无法做到“常回家看看”。比如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每年法定的节假日屈指可数,如果和老人跨省跨市,别说“常回家”,就是一年回两次家都可能要冒着丢饭碗的风险。现在法律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但是法律能否让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回家看看”的“法定时间”?
子女“常回家看看”主要是带着一颗孝心,而有些子女本来因为极端自私就不忠不孝,不回家就是为了逃避责任和义务。这个根本问题没有解决,法律即使要求他们机械性的“常回家看看”,这样的看看又有什么意义?而根据法律,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法院也要立案审理。但是这类案件还是以行政上的督促,组织上的调解为主。当然也可以经过判决。因此总的来说这还是一个良心账。而换句话说,即便法律可以强制,有多少老人愿意法律强制自己的子女来看自己?就是子女慑于法律的威严或在强制之下“常回家看看”了,这样的看望除了给老人添堵外还会又能有什么意思?
专家们曾经说过,属于法律的法律管,属于道德的道德来管,两则不可混淆,而属于道德范畴如果要提高到法律层面上,也要看有否必要和可有操作性这样一个前提。而看看这个“常回家看看”的问题,主要矛盾是在于我们现在生活和生存的社会及生态这样一个大环境上。而这才是法律应该真正能解决的问题。同时,用法律来管控“常回家看看”,这里面的可操作性几乎为零,“经常”是怎样的标准?何谓“经常”?一个没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即使颁布出来不仅作用有限,也浪费了法律资源。如此,属于道德的我们不妨就还给道德,在回家的问题上用道德来引导,在大环境上用法律来保证。只有这样,“常回家看看”才能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也才更合符我们的道德和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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