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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特殊情况”能让法律怯步?

(2010-11-19 18:19:48)
标签:

杂谈

什么样的“特殊情况”能让法律怯步?

朱少华

昨天,央视大火第二批案件在市二中院宣判。为央视新址配楼采购并施工使用了大量不合格保温板的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及该公司三名责任人,一审均被认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单位被处罚金110万元,法院称,因“情况特殊”,三名责任人则分别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4年和2年半。(据11月19日京华时报)

 

在普及法律知识的时候,人们都能记得一句常识性的语言,那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间还有一句俗话“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当然过去的法律也有其虚伪的一面,这边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那边却又说“刑不上大夫”。但在现代法律的词典中却没有什么“王子”“大夫”,如果犯法了,总统也照样要占被告席。如果要说特殊情况,那就从人性化角度考虑的,一是怀孕的妇女,二是未成年人。属于这两种类型的可以获得法律的轻判。但是现在又让我们开眼了,三位大老爷们,年龄更早已过了未成年,因为他们的责任,一场大火让中央电视台损失数亿元,按照他们的罪行自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的,但是现在因“情况特殊”,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4年和2年半。

 

这样的判刑颇有一点象征性的味道。法院之所以申明是“情况特殊”“轻判”,也就说明如果要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这三位的刑期要比这重,甚至可能要重得多。因为在《刑法》140条规定,仅是销售伪劣商品价值50万元以上的,刑期起点就是七年,更别说他们销售金额达到100余万,还造成这么大的损失和这么恶劣的影响。但是他们到底有什么样的“特殊情况”?不仅为他们挡了这么大的风险,甚至连神圣的法律也望之怯步了?虽然法院申明的光明堂皇,并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这三位“老总”到底是什么“情况特殊”?法院却滴水不漏。

 

要说“情况特殊”还真有点特殊。首先中央电视台的地位特殊,而作为一家名不见经传公司能把产品销售到央视里,也可以证明他们的“特殊关系”。而且唐珠创、谷显树作为中山盛兴公司央视新址项目的负责人,在得知更换供货厂家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此情况通报给雇主代表和监理公司。李书志作为质量员,在并未取得新更换的挤塑板产品检测报告与合格证的情况下,仍允许施工使用,且在施工中也未对其进行检测。这些行为都可以看成一种“特殊关系”下的“特殊情况”。更可以说没有这样“特殊情况”也就造就不成这样的供货关系,更造成不了现在的巨额损失。

因为“情况特殊”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并因此身陷囹圄。而现在却又以另一种更莫名其妙的“情况特殊”获得了法律的轻判,这到底是一种怎样的“情况特殊”?难道现在还有传说中的“软猬甲”或“黄马褂”?关键时候往身上一披就能刀枪不入?在以往有些法院也有判案不公或轻判的难以服众,但那多是因为一些腐败原因,法院也不敢明说。可是现在法院不仅把话挑明了,还报请了最高法院。由此可见这个情况还真的非常的特殊。既然如此,法院何不把这个“情况特殊”在社会面前抖一抖,让老百姓心服口服?不然,就是最后最高法院批准了,这个情况“特殊”的还是难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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