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京自首”会不会罪加一等?
(2010-11-21 19: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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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赴京自首”会不会罪加一等?
朱少华
昨日15时,武汉洪山区土库村村民童贻鸿到朝阳双井派出所“自首”。因11月18日下午向楼下投掷砖头“导致一人重伤”,童贻鸿被当地警方通知做笔录。由于不信任当地警方,童贻鸿于昨晨搭乘飞机赴京向警方“自首”。(据11月21日新京报)
应该说公民犯罪投案自首不仅毫无“技术性”可言,更不会受地域限制的。在那里犯事那里就可以投案,而且无论身在何处,都可以到最近的一处公安机关自首,更没有听说哪一处公安机关会拒绝嫌疑人投案自首。但是现在投案人眼前的公安机关不去,甚至情愿躲着藏着搭乘飞机千里迢迢赶到北京去投案。而给出的理由更简单,他不信任当地的公安机关,言下之意也就是担心落在他们手里会得不到公正的处理。甚至让嫌疑人还有一种有冤无处申的感觉。
是童贻鸿太杞人忧天了吗?这样担心却并不是多余的。因为拆迁问题,童贻鸿成为远近闻名的“钉子户”,而在11月18日,地方政府派出的强拆队伍三十多人跟随一辆破拆机来到他的楼下,并未表明身份,就拉开了强拆的架势,在求告无门的情况下,童贻鸿才拾砖砸车,虽然童贻鸿并没有看到砸伤了人,但当地派出所却通知他“把一个人砸的昏迷不醒,在医院躺着快死了。”事情到底怎样?童贻鸿不知道,而如果是童贻鸿咋当地自首,一旦身陷囹圄,有可能就不一定听他讲话了。况且在发生强拆情况时,当地的公安机关不会不知道。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拆迁行为基本上都是政府所为,当地公安机关不敢过问甚至“无权过问”。而谁又能保证公安机关能够不受政府权利的影响而公正的对待他?
如此一来,假如童贻鸿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无异于“自投罗网”。政府政府部门不仅可以让公安机关对他进行严惩,甚至还会编制更多的罪名,让其受到更大的侵害。而现在童贻鸿“赴京自首”,因乘飞机到北京投案已在社会上造成了“轰动效应”引起了关注,相信北京警方能对其公正的处理,还其一个明白。同时,即便最后北京警方将他移交给武汉警方,但考虑到此案件的“轰动效应”和在社会上的影响,相信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也不敢乱来。
但是这样做的后果又不免让人产生这样的担心,那就是如此“赴京自首”会不会罪加一等?在最近几年来,许多人因为进京上访被追究责任甚至受到“法律的严惩”,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不断进京上访,“给地方形象抹黑”,甚至“危害地方稳定”。上访告状都成了“犯罪”,给“地方抹黑”,这“赴京自首”不用说更是给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抹黑”了,更加大了地方公安的办案成本。而在童贻鸿自首以后,当地派出所已派人乘火车进京与朝阳警方接触,看来童贻鸿被移交地方处理已经是定局了。可谁又能如此“民打官”的案子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群众有冤无处申想到北京上访鸣冤,现在群众“投案自首”也想到北京了。群众把目光投向北京的目的很朴素也很明白,无非就是为了能讨到一个公正的说法,而这本是个地方政府能办到的也完全应该办到的。但事情的发展却从原来的上访讨说法到现在的自首求公正,性质愈演愈烈,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而如果这种情况最后都能得到公正的解决,群众满意,社会明白,一切还会向良性方面发展。但如果赴京自首也像进京上访一样,问题不但没解决,还落个罪加一等,那对社会和谐稳定局面来说可就是雪上加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