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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何以成为政府部门的“镇宅之宝”? 【发:福建日报】

(2010-10-20 18: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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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临时工”何以成为政府部门的“镇宅之宝”?

朱少华

残疾人李付俊的铁皮房被强制拆除时,他本人被扔到距执法地点约30公里远的樱桃沟附近。新闻见报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有网友预测了有关部门的答复:肯定是几个临时工干的,并且已清退。对此,昨日下午,郑州市二七区执法局淮河路执法中队武队长承认,这事和淮河路办事处市政科4个临时工执法不当有一定关系,目前4人已被辞退。(据1020日河南商报)

 

看罢这样的消息,也许有人会认为这位网友太神了,简直是神机妙算。暴力强拆的事情我们看得多了,但这样的拆迁几乎有点缺德带冒烟。一个残疾人,本来应该是社会关爱的对象,而且人家也已经准备自行拆除了,但拆迁人员分明就看人家残疾人好欺负,在其打算自行拆除前9小时却遭执法队将其强行塞进小货车带到60里开外的荒郊野外并拳打脚踢,然后一扔了之。等到李付俊回到家,这里早变成了一堆瓦砾。

 

谁能相信这几乎像黑社会一样的行为还是政府部门的执法队在“执法”?当事实真相向社会公开以后,我们的政府部门又故伎重演了。几乎用不着编剧和彩排,立马就能找出责任人:临时工干的。这不是网友神机妙算,而实在是政府部门用这样的借口太多太滥,甚至已经形成规律了。2010226日,深圳58岁的张先生向执法队员反映小摊贩占道经营的情况,结果遭殴打。结果清水河街道执法队处理此事人马上说,与张先生发生冲突的是临时工。今年7月份,南京的瓜贩因为城管队员扣秤,有市民帮助说清,结果被城管队员喷了一脸辣椒水。而调查结果不出所料,又是临时工。

 

不是老百姓不愿意政府机关存在和使用临时工,而是现在政府机关的“临时工”已成为他们“镇宅之宝”了。是一个“替罪羊”的代名词,一个推脱责任的“挡箭牌”。只要是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出了纰漏、丑闻,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一追查起来立马就是“临时工”。而把这个“临时工”一辞退,不仅算是对社会交代了,什么问题也就没有了。可话又说回来,即便是这些人确实是“临时工”,难道政府机关就没有责任了?政府机关既然使用了这些“临时工”,他们也就代表政府部门出面工作甚至出面执法的,其实际意义和在编工作人员没有两样,用人单位就必须要对他们的行为规范负责。就像这起事件中的临时工,如果没有得到单位领导的同意甚至授权,他们怎么能跑到执法的第一线?怎么能敢把为拆迁把一个残疾人扔到荒郊野外吗?

 

事情出来了,当事单位没有想办法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而是把“临时工”的“挡箭牌”抬了出来,这一招不禁具讽刺意味,更让人们看清了当事单位企图转移视线、推卸责任的真实面目。在发生一些不正常的事情之后,政府部门常说的一句话就是“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这次事件后甚至还要求“举一反三”,但是凡是这一切的前提都是要负起责任和承担责任,而现在一个把“临时工”辞退基本上就把问题和责任推个一干二净了,问题和责任都没有了,还谈得上什么吸取教训?使用临时工,有了功劳是自己的,出了纰漏就辞退,这简直就是稳赚不赔的买卖,难怪一些部门把临时工当成“镇宅之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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