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临时工”的“疲劳”和“疲软”
(2010-01-14 16: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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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又是临时工”的“疲劳”和“疲软”
朱少华
昨日10时30分左右,308安徽省道太和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警车和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当场死亡。目前,太和县交警部门正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据1月14日安徽商报)
新闻刚刚上线,就有网友随后跟帖:我大笑三声,保证又是临时工干的。而看罢新闻,果然不出网友所料,当地警方已经出面说:这辆警车手续齐全,但驾驶员是聘请的,不是看守所的民警。驾驶员是聘请的,当然就是临时工。这话还有一个潜台词,那就是既然驾驶员是不说正式民警,是临时工,我们看守所“当然”也就没有责任。
不是网友们料事如神,而实在是这样的情况已经形成规律,甚至已经叫人“审美疲劳”了。有网友甚至说,犯事的都是临时工,已经成标准答案了。去年10月25日,江西都昌一名17岁的女中学生被一群开着警车的男子强暴。嫌犯所在派出所的民警说,开警车的司机不是正式民警,属于临时工。也是在去年,江苏建湖县一辆执行公务返程的检察院警车在十字路口发生车祸,撞倒一开助力车的人后,又接连撞向人行道正常骑车的两行人,后冲上路崖四胎爆裂,致使三人受伤,其中一人伤势严重,事发后“检察院人酒后驾飞车撞人”一时成为当地群众热议的话题。但在随后的调查中,当事单位也给出了几乎一模一样的回答,开车的是我们这里新聘的驾驶员,并非正式工,目前还在试用期。
警车出事“临时工”让人“审美疲劳”,是不是按照规定,警车所在单位在人员不够的情况下,就可以聘用“临时工”开警车呢?笔者专门查到了2006年11月公安部颁布的《警车管理规定》,在这个《规定》的十四条中明确写到: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
也就是说按照规定,有资格驾驶警车的只有正式驾驶执照的警察,实习警察都不行。这份规定是在几年前他们的顶头上司单位下发的,按说他们应该非常熟悉,但非常熟悉却又创造了这样一个“临时工”的“标准答案”,只能说,在公众对这种现象“审美疲劳”时,公安部颁发的这个《规定》却不是一般的“疲软”,而是相当是“疲软”。出了事往“临时工”身上一推似乎就 完事大吉了,这其实是一种严重的失误。没有领导在制度上的“疲软”,“临时工”又怎么能闯祸不断,甚至让人产生了这种可怕的“疲劳”?因此,现在不仅不能让“临时工”成为一些单位推卸责任的挡箭牌,更应该成为从重追究领导责任的“人证”。只有墙上那些制度规定“硬”起来,“临时工”现象才能真正“软”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