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鱼执法”是“扶贫解困”还是 “经营法律”?
(2009-12-10 16: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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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养鱼执法”是“扶贫解困”还是 “经营法律”?
哈尔滨通河县私家小排量车罚款5000元可“合法”营运一年?今天,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哈尔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派员前往通河县调查获悉:私家小排量车罚款5000元即可“合法”营运一年的情况属实,但通河县将此解释成“扶贫解困”之举,且拉动国家内需。(据12月10日法制日报)
按照法规,这样的车辆是不准上路的。但不给钱的非法给了钱就是合法的了。也就是说,合法与非法在这里完全是商品化,是能够用金钱堂而皇之的购买的。当地把这种行为还当成“扶贫解困”的手段,不仅荒唐,更是在亵渎法律。而与其说这是为了“扶贫解困”,不如说是在用法律搞“创收”。而法律在这里实际上已经被当成一种商品来经营了。有钱不仅能买到合法,还有时间期限,这是在为老百姓“扶贫解困”,还是在为自己创造经济效益?大家都心知肚明。
这种养鱼执法也就是在培养违法,培养自己可以罚款和创收的资源。过去有一种说法,那就是执法也要像割韭菜一样,只能一茬一茬的割,切忌不能连根拔,一茬一茬的割,就是天天有违法,天天就能有罚款,月月就能有进账,这样“你好我好大家好”都有利可图。但是,如果对有些违法现象连根拔起了,这样社会虽然清静了,执法机关自己的财源也就没有了,而再想创收可就难了。而现在不少地方的执法机关特别是行政执法机关都有自己的创收指标,甚至罚款任务,这些指标任务又总是和单位的政绩挂钩,如果不留下这些“财源”,单位的政绩就要受影响。于是,不管从“集体利益”还是从“个人利益”来说,都需要他们实行这种“养鱼执法”。
而这也正是一种经营性行为,法律的执行本来就是以完整的执行法律,荡涤社会为目的的。但这种“经营性执法”恰恰是在“培养违法”,是在故意对违法行为“放水”。如这些违法的车辆用钱变成合法之后,必然会对营运市场造成冲击,侵犯了那些合法车辆的权益。而这些非法车辆缴纳的罚款实际上是侵占那些合法车辆的,而且只是占他们侵犯合法车辆利益之中的一小部分。因此,执法机关变卖的不仅是法律,更是广大合法车辆的利益,也是把整个社会的利益出卖了。
奇怪的是这种明明的严重违法的事情竟被当地政府当成“扶贫解困”的手段,也就是一种“政府行为”。这不是认识的偏差,而是这里面巨大的经济利益已经让当地政府不能自拔了。能够将这种行为“认定”为“扶贫解困”,每年不仅能为当地政府带来数额不菲的经济效益,能省去很多工作上的麻烦,更能够推卸一种责任,不会为那种“非法”连累。而如果遏制和改变,不仅每年几十万的收入没有了,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更要承担某种责任,这一反一正一衡量,谁都会算这个账。
变卖法律可以成为“扶贫解困”,让老百姓目偷抢扒拿,坑蒙拐骗岂不成了“发展个体经济”?如果法律都可以这样兑现,上下的司法机关岂不都要改成经营性的“公司”“集团”? 这里既然能把法律都当生意做了,政府的执政理念可想而知。因此,要捅破这种“养鱼执法”,必须要打破他们执法理念中的“经营意识”,也就是打破他们把法律当成商品买卖的“小九九”, 既然他们能把法律当成生意并经营的“生意兴隆,财源茂盛”。那么上级部门不妨就上门查一查,看看这里的民生帐到底盈利了多少?他们所创造的经济效益都到哪里去了?他们的“扶贫解困”到底是“扶贫”了老百姓还是“解困”了政府和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