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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的移民者,就是这么一拨人。
如果说他们个人的历史,只有几十年,但他们秉承的是当时欧洲的开拓思想。这种想发财的想法被新教教义赋予了一种神圣感,变成一种上帝的使命,倒不是发财能给上帝送礼,新教教徒把事业成功看作对上帝最大的敬仰,他们在尘世做的每一件事都是上帝的安排,做好手头的事,就是赎罪的最佳途径。
要知道,上帝很牛的,要什么有什么,不在乎那点孝敬。或者说,一个要孝敬的上帝,还值得信仰吗。
反正大家来自五湖四海,你原来干什么我实在不清楚,这里再也不会尊重你的权威。在一个新环境里,社会层级变迁的可能性更大,大家籍贯不一,风俗难免有差异,所以,异端(创新,这点很重要,本章最后会提及)也是可以接受的。
18世纪,殖民地并非没有政府,移民组织颇类似于公司,每个地方的公司首领叫做总督。所谓总督,也是来发财的,每增加一项税制,移民就会对总督提出一堆职责。因此,总督对税收确实没什么兴趣,在他们眼里,行政跟做生意差不多,收钱就得替人摆事(好像跟贪污的理论差不多),这往往是赔本的买卖,宁可自己的工资都发不出来,也不增税(从独立到19世纪末期,几乎所有的州政府都拖欠职员甚至总督工资)。
这种移民文化直接左右了后来的美国法律取向,1787制定《宪法》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控制行政权力。移民想解决的问题只有一个:联邦政府不能没事就到家里来打秋风。《宪法》规定,征税、公债在任何时刻都必须“经过一切必要和正当的法律”。
此后,在美国350多年历史中,这部《宪法》从未被修改。
美国没有历史吗?
美国历史是在欧洲移民历史上建立起来的:“这是穷人最好的土地”(当然,仅对欧洲移民而言。这片土地对印第安土著来说,仍旧很残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