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伟被受贿案的辩护词
(2013-08-04 22: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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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杰律师受贿罪单位行贿罪 |
本案,安阳中院向最高法院申请延期。我把辩护词修改重发。
致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志伟涉嫌单位行贿和受贿罪一案,汤阴县法院是一审法院,在岳飞的故乡为刘志伟辩护,辩护人仔细研究案卷后想起岳飞,“遥望中原,荒烟外、许多城郭。想当年,铁骑满郊畿,风尘恶”。
一审判决刘志伟有期徒刑12年,安阳中院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仍然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判处刘志伟12年有期徒刑。
本案的管辖错误、侦查错误、逮捕错误、起诉错误,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辩护人分别叙述如下:
一、程序部分。
1、管辖问题。
(1)河南省检察院的指定管辖没有法律依据。
2011年4月11日,河南省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豫检反贪指辖[2011]23号)以涉嫌行贿罪指定给了安阳市检察院让其进行侦查。该“指定管辖决定书”并没有说明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哪个条款来来指定的,法律依据部分是空缺的。结果安阳市检察院层层分包,违法又以“指定管辖决定书”
(2)安阳检察院的侦查、逮捕、起诉错误。
安阳市检察院和汤阴县检察院没有取得单位行贿罪的指定管辖权,其管辖也是非法的。
同样,安阳市检察院和汤阴县检察院没有受贿罪的侦查权、逮捕权和起诉权。
如果可以随意管辖,任何检察院都可以借侦查之名,越界开采,必将引起侦查上的大乱。安阳市检察院变成了河南省检察院,河南省检察院变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问题将变成一句空话。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人刘志伟的犯罪地在郑州市金水区,居住地也在郑州市惠济区,所以,即使犯罪,本案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有管辖权。
安阳市汤阴县法院既不是犯罪地,也不是被告人居住地。
2、安阳、汤阴检察院的公诉人和出庭人员又来调查取证,程序违
法,应当回避没有回避,涉嫌滥用职权。
3、关键证人严鸿魁没有出庭,一审判决对其证言却予以采信,严重违法。
三、汤阴检方个人严重违法。
1、刑讯逼供。武某、陈某、周某三人分别在2011年4月11日—15日,7月下旬,9月22日—25日,对刘志伟进行了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羞辱、精神折磨,详见所附的控告状。证人白建亮、刘现生、王永青的证言也证明这一点。
2、妨害作证。开庭后,又去戴上手铐找证人取证,武某和陈某又到上海威胁证人和另案马五胜案行贿人严鸿魁。
3、玩忽职守。如果刘志伟涉嫌受贿罪,那么,行贿人严鸿魁必然涉嫌行贿罪,安阳和汤阴县检察院放过行贿人。
四、不构成受贿罪。
1、与上海新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作与兰州《新世纪小学生报》签订合作《协议书》,是民营单位中报公司,不是国有单位《中学生学习报社》。
2、购房时间,是民营单位中报公司与上海新知公司产生合作关系之后。
3、购房用途,是民营单位中报公司与上海新知公司进行合作工作所需。
4、上海新知公司账面记载这笔钱是“其他应收账款”,表明这笔款是要收回的,排除了这笔钱作为行贿款的合理怀疑。
5、中报公司和上海新知公司向兰州《新世纪小学生报》支付费用的账面记载,以及两家尚未结算的客观事实。
6、刘志伟是报社的党支部书记,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党支部的书记的职务是发展党员。
五、尾声。
汤阴,是岳飞的故乡,一个令人唏嘘不已的所在。如今,2013年1月1日,新的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千载难逢,辩护人希望历史的悲剧不要穿越到今天。
辩护人善意提醒,该案正在引起国际媒体的极大关注,辩护人不想给别有用心的人诋毁你们的口实,所以,我们暂时婉拒。可是,如果法治不彰,判决不当,势必给安阳给河南带来困扰。毕竟,安阳,再也伤不起,河南,更伤不起。
辩护人再次善意提醒,我们的真诚和真情的辩护,如果未能说服各方。如果刘志伟依然被判有罪,恐怕对河南、对安阳中院、对刘志伟,都是一个大败局......,大家都中了奸佞之徒的计谋。这,是辩护人最不想看到的结果。
目前,只要安阳中院坚持并践行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践行河南省高院张立勇院长的根据河南数起名动全国的冤案的教训总结出的司法精髓,就不难得出刘志伟是无罪的结论。刑诉法规定,定罪,必须足以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对此,我们依然坚信。
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并不复杂,明显是人为因素所致。根据木桶理论,办案的系统中存在短板,汤阴县办案人员,把自己对案件把握不准造成的工作失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后汇报上级,试图把更高级的领导裹挟其中,来维护自己的颜面,不惜扩大事态。
4月25日,在“河南死刑保证书案”被告人李怀亮被当庭释放的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一定要坚决守住防范冤错案的底线。
刘志伟是《中学生学习报社》的党支部书记,只负责党的组织工作。一审判决书认为他利用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受贿是错误的。如果是认识问题,请改正;如果是故意为之,这是犯了严重政治错误。
“昨夜寒蛩不住鸣。惊回千里梦,已三更。起来独自绕阶行。人悄悄,帘外月胧明。白首为功名。旧山松竹老,阻归程。欲将心事付瑶琴,知音少,弦断有谁听?”
岳飞被莫须有罪名杀害,历史记住了秦桧。如果,刘志伟被冤判,我们将会告诉世界,历史应当记住谁。
最后,我们衷心地祝福河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