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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做无罪辩护的后果

(2013-07-11 16:43:09)
标签:

强奸罪

李天一案

无罪辩护

王永杰律师

文化


一、案情简介

北京检方通报称,李某等5人涉嫌强奸一案,已由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海淀区法院提起公诉。李天一的律师拟为其无罪辩护。 

据介绍,海淀检察院于56日受理海淀警方移送审查起诉的李某等5人涉嫌强奸一案。其间,为完善证据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检方查明,李某5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项规定,涉嫌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法律规定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1客观要件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李天一的律师当然可以从以上124三个方面进行辩护,甚至

进行无罪辩护。

三、无罪辩护

有些律师往往喜欢做无罪辩护,因为这种辩护很刺激,开庭效果好,但是判决结果往往不好。律师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应特别慎重。如果为了迎合被告人或者家属想轻判的心里,抛开事实和法律,冒失地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反而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告人失去了认罪从而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大多数无罪辩护案件中被告人被诉有罪,是因为公安和检察人员掌握了比较充足的证据,这些证据既充足又不易驳倒,所以律师不能轻率被告人和家属作无罪辩护的承诺。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需注意1)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2)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由于掌握的案情有限,李天一的律师可以针对以上几点对号入座,看李天一是否具有这些情节。

四、个人看法

本案公众关注度如此之高,公安局和检察院会慎之又慎,个人感觉李天一的律师无罪辩护成功的可能性极低。

另外,被害人、证人翻供时,不要冒然进行无罪辩护。曾经有多起强奸案件,被告人家人通过贿买利诱事先说通了被害人,被害人改口称与被告人是恋爱关系,只是一时之气将被告人告了。后辩护律师因为涉嫌律师妨害作证罪被拘留。

或许,李天一的律师做无罪辩护并非上佳选择。


王永杰 简介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参与了“天价过路费案”、“死刑保证书李怀亮案”、“袁厉害案”等案件的辩护。

邮箱:73512636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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