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成杰为何没有注射死刑
(2013-07-17 15: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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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成杰集资诈骗罪注射死刑王永杰 |
一、注射和枪决执行死刑规定。
与血腥的枪决相比,注射死刑有着诸多的优点:枪决要设立专门的刑场,行刑过程中必须将死刑犯从看守所中提出,到法院宣判后押赴刑场执行。在途时间长,途经地点多,出于安全的考虑,往往兴师动众,浪费了人力物力。再者,行刑过程血腥,给罪犯和行刑人的心理上都造成极大的压力。
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死刑可采用枪决、注射等方法。但究竟哪些罪犯适用枪决,哪些罪犯适用注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最终采取何种方式仍然是法院自由裁量权。
三、注射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开展注射执行死刑工作要求后,目前,法院在人员配置、技术能力、设施条件方面日趋完善,具备了注射执行死刑的条件。为适应新的死刑执行方式,中院将在开展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训对象主要涉及司法警察和专职法医,司法警察负责提押、固定罪犯和执行死刑工作,专职法医负责监督、指导执行死刑药物的使用,监测、确认罪犯死亡工作。它是“非剧毒致死,注射后进入临床死亡时间短,通常在30秒到60秒之间,生理上无痛苦反应”。受刑人的感觉如同生病打针一样。注射死刑需要注射执行室和专门设备器材。罪犯经验明正身后,被固定在执行床上,由法医连接注射通道,法警具体行刑。从启动注射泵向罪犯注射药物到确认罪犯死亡只要几十秒钟。注射药物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配制提供。
对死刑注射药物及器材的管理也将设立严格的制度,药物和注射用器材,由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配制和组装,高法将辖区内开展注射执行死刑的法院及数量汇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发放。
为配合新的执行方式的实施,死刑注射室包括行刑室、受刑室、停尸间、观察室等,室内配备了特制的执行床、注射泵和消毒器械等。
四、执行方式变化彰显社会进步。
注射死刑实验。专家们历时数年,经过从小白鼠到大白鼠,从狗到猴的一系列反复试验、论证、筛选,最终确定最佳药物组方。这组药物组方的试用表明,根据死刑犯的体重确定用药剂量,整个行刑过程只需数分钟时间。注射后,犯人无痛苦、无抽搐、无明显的面色改变,具有临床死亡时间短、致死效果稳定可靠。
五、曾成杰是否符合注射的条件?
现在死刑执行方式两者并用,到底谁用注射,谁用枪决,标准是什么,不明确,以致有人发出“为什么贪官多用注射死刑”的质疑,不利于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仰。
实践中,有些法院以死刑犯的民愤大小来决定采用何种方式执行死刑,也不符合立法原意,立法原意是要推进死刑执行的人道化,只不过在注射执行死刑条件不具备的地方,枪决作为一种过渡措施。
希望法院以曾成杰案为契机。
王永杰
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参与了“天价过路费案”、“死刑保证书李怀亮案”、“袁厉害案”等案件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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