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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成杰为何没有注射死刑

(2013-07-17 15: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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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成杰

集资诈骗罪

注射死刑

王永杰


一、注射和枪决执行死刑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五条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血腥的枪决相比,注射死刑有着诸多的优点:枪决要设立专门的刑场,行刑过程中必须将死刑犯从看守所中提出,到法院宣判后押赴刑场执行在途时间长,途经地点多,出于安全的考虑,往往兴师动众,浪费了人力物力。再者,行刑过程血腥,给罪犯和行刑人的心理上都造成极大的压力。

199711日起实施的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死刑可采用枪决、注射等方法。但究竟哪些罪犯适用枪决,哪些罪犯适用注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最终采取何种方式仍然是法院自由裁量权。   

 二、死囚的器官移植。

    198410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等联合颁布实施《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规定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201212月份,媒体报道,“中国器官移植一两年内将不再依赖死囚捐献”。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广州主刀了他人生中第一次心死亡器官捐献手术。黄洁夫表示,中国已成器官移植第二大国,预计中国人体器官移植将在一至两年内取消对死刑犯器官捐献的依赖。

    知情者透露,死刑犯在待决前,要通过验血获取其生理信息,必须经过看守所同意;法院执行死刑,检察院负责监督执行。“如果不获得司法部门的许可,医院对死刑犯摘取器官绝无可能。”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司法界人士说,司法部门为医疗机构提供死刑犯自愿捐献器官是有据可依的。现实中,死刑犯自愿捐献遗体和器官的报道,也见诸媒体。一些死刑犯因捐献未果而留下最后“遗憾”。

    这位资深人士也坦承,这么多年来,不排除有死刑犯器官被“巧取”、“强取”的案例。但他坚持认为,这种情况仅是个案。然而,这些“个案”的积累,导致了外界对死刑犯自愿捐献行为的普遍质疑。

三、注射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这为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确立了合法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开展注射执行死刑工作要求后,目前,法院在人员配置、技术能力、设施条件方面日趋完善,具备了注射执行死刑的条件。为适应新的死刑执行方式,中院将在开展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训对象主要涉及司法警察和专职法医,司法警察负责提押、固定罪犯和执行死刑工作,专职法医负责监督、指导执行死刑药物的使用,监测、确认罪犯死亡工作。它是“非剧毒致死,注射后进入临床死亡时间短,通常在30秒到60秒之间,生理上无痛苦反应”。受刑人的感觉如同生病打针一样。注射死刑需要注射执行室和专门设备器材。罪犯经验明正身后,被固定在执行床上,由法医连接注射通道,法警具体行刑。从启动注射泵向罪犯注射药物到确认罪犯死亡只要几十秒钟。注射药物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配制提供。

对死刑注射药物及器材的管理也将设立严格的制度,药物和注射用器材,由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配制和组装,高法将辖区内开展注射执行死刑的法院及数量汇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发放。

为配合新的执行方式的实施,死刑注射室包括行刑室、受刑室、停尸间、观察室等,室内配备了特制的执行床、注射泵和消毒器械等。

四、执行方式变化彰显社会进步

 多年来,死刑的执行方式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从电椅、毒气室到枪击再到注射,每一次变化意味着社会的文明进步。注射死刑的执行则较为简单,在羁押场所内即可执行。受刑人的感觉如同生病时被打针一般,而对于行刑人而言,行刑过程中不见血腥,因此产生的厌恶感较小。

注射死刑实验专家们历时数年,经过从小白鼠到大白鼠,从狗到猴的一系列反复试验、论证、筛选,最终确定最佳药物组方。这组药物组方试用表明,根据死刑犯的体重确定用药剂量,整个行刑过程只需数分钟时间。注射后,犯人无痛苦、无抽搐、无明显的面色改变,具有临床死亡时间短、致死效果稳定可靠。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1984年通过的《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中要求,对于那些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执行死刑“应以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执行”。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基于对注射执行死刑较之枪决更能减轻死刑犯痛苦的认识,以及考虑到注射执行死刑能够更好地保全死刑犯的尸体、防止出现枪决所导致的残忍场面等因素。

    经过10多年的摸索和试点,现在到了废止枪决、统一用注射来执行死刑的时候了。

五、曾成杰是否符合注射的条件?

现在死刑执行方式两者并用,到底谁用注射,谁用枪决,标准是什么,不明确,以致有人发出“为什么贪官多用注射死刑”的质疑,不利于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仰。

实践中有些法院以死刑犯的民愤大小来决定采用何种方式执行死刑,也不符合立法原意,立法原意是要推进死刑执行的人道化,只不过在注射执行死刑条件不具备的地方,枪决作为一种过渡措施。

    在历史上,死刑执行方式曾经分为“剥夺人的生命”和“在剥夺人的生命的同时使被处决者备受痛苦和煎熬”两类方法,后者包括凌迟、枭首、戮尸等,清末沈家本主持修律时,就力主死刑的执行方式统一,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等“使被处决者备受痛苦和煎熬”的方法,并最后得到清廷的允准。今天我们的死刑执行方式当然不能再有“酷刑”思维,当今世界废除和严格限制死刑也已成趋势,我们即使暂时还保留死刑,也不能在已经解决了更加人道化的死刑执行方式后,仍然去选择性地使用枪决这种使死刑犯更加痛苦的执行方式。

    现在亟须改变各地各自为政的局面,统一规划,落实废止枪决、统一用注射来执行死刑的日程表。

希望法院以曾成杰案为契机。

 

王永杰 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参与了“天价过路费案”、“死刑保证书李怀亮案”、“袁厉害案”等案件的辩护。

邮箱:735126369@qq.com 

新浪、搜狐、腾讯微博:王永杰律师

微信号:wangyongjie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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