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315临近,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证券索赔律师团队正在接受在以下区间可能因亚星化学(600319)虚假陈述受损的投资者咨询索赔事宜:2009年1月20日至2010年11月15日买入且在此后卖出或持有亚星化学的受损投资者或者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10月28日买入且在此后卖出或持有亚星化学的受损投资者。
索赔缘由一:
2012年6月19日,亚星化学(600319)发布公告称“2012年6月15日,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星化学)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201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处罚书认定亚星化学存在如下虚假陈述行为:“一、亚星化学与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集团)存在大额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入账导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二、亚星化学与亚星集团存在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入账导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三、亚星化学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最终,证监会依法对亚星化学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若存在投资损失的投资者,其目前有权依法提起索赔诉讼,要求亚星化学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索赔诉讼时效截止时间:2014年6月19日
管辖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索赔缘由二:
2013年2月8日,亚星化学(600319)发布公告称“2013 年 2 月 6 日,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星化学)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2013】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处罚书认定亚星化学存在如下虚假陈述行为:“1、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 亚星化学在 2009 年年度报告、2010 年半年度报告、2010 年年度报告及 2011 年半年度报告中均未将上海廊桥作为关联方披露。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亚星化学于上海廊桥发生的关联交易均超过了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但亚星化学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这些关联交易事项。 3.未按规定披露与亚星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亚星化学与亚星集团发生的上述 3 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达到了临时披露要求,但是,亚星化学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对于 2011 年 4 至 6 月替亚星集团偿还的 3,600 万元债务,亚星化学也未在 2011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4.2011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2011 年 1 至 6 月,亚星化学及亚星湖石未及时入账的财务费用合计 14,760,616.43 元,影响当期损益,造成 2011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最终,证监会依法对亚星化学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若存在投资损失的投资者,其目前有权依法提起索赔诉讼,要求亚星化学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索赔诉讼时效截止时间:2015年2月8日
管辖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证券索赔律师团队刘华浩律师认为亚星化学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最大跌幅达53%,并表示股民需提供如下材料委托律师启动民事诉讼:
1、股民身份证(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股民股东账户卡
3、股民买卖涉虚假陈述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
其他相关信息:
佛山照明因虚假陈述被罚,截止目前,佛山照明公告的索赔人数达1187人,索赔金额高达1.6亿元,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代理众多股民起诉佛山照明取得阶段胜利:法院已依法驳回佛山照明管辖权异议,索赔人数仍在增加。亚星化学受损股民切莫在权利上沉睡,证券索赔案虽然一般呈“持久战”态势,但孰胜孰败自然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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